许姣姣
- 作品数:3 被引量:28H指数:2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的分析被引量:19
- 2015年
- 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表现为被骗者对数据、程序、网络等产生错误认识,而授权计算机转移财产的行为,为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终局性财产转移,至少有交付的认识可能性。从客观上看,该行为是被骗者的错误认识所引起的转移占有,并直接导致财产损失,需排除占有的弛缓;从主观上看,虽然不能否定被骗者的交付意识,但对其意识内容则应作缓和理解,扩张到认识可能性的范围;从体系上看,利用信息网络的诈骗罪不同于所谓的计算机诈骗罪,客观上需要被骗者的财产交付。
- 王安异许姣姣
- 关键词:诈骗罪
- 中国刑法的自然法思想概论
- 2014年
- 正如戈尔丁所说"自然法诸原则是法律与道德的一个交汇点,它们对每一社会有效而且为每一社会所需要。"自然法思想不仅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良法善治"的基础。自然法思想凭借其强大的灵活性,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缺点,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思想指引,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笔者甚至认为自然法思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一种伦理,只要有能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存在与否有时候或许并不是那么的重要。
- 许姣姣
- 关键词:自然法思想中国刑法法治
- 关于“窃用”支付宝账户行为性质的法律问题探讨被引量:9
- 2015年
- "窃用"支付宝账户行为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我国目前没有必要像德日那样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在犯罪对象主要是被害人的情况下,"窃用"支付宝账户后的转移资金行为应该按照主要手段暨处分意识说来进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在犯罪对象只是计算机的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只有在窃取他人账号后的冒用行为才认定为盗窃罪,实践中也要注意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支付宝可以成为被骗的对象,而真正的被骗者却是平台背后的所有人支付宝网络公司,在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情况下是存在三角诈骗情形的。
- 许姣姣晏阳田鹏
- 关键词:支付宝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