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纯
- 作品数:37 被引量:175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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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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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
- 2012年
- 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以及某些国家的保险立法和学理上有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即当保险契约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指定不明、指定的受益人放弃或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时,"推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受益人。实际上,推定并不是保险受益人产生或确认的途径:首先,投保人因其并非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不应当被推定为受益人;其次,被保险人因其为保险标的之权利人而为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人,即法定之受益人无需以推定而确认。因此,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金请求权仍属于被保险人或回归于被保险人,而并非由所谓的推定受益人受领。
- 尹中安于海纯
- 关键词: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推定
- 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
- 本文认为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边界的规制,应以“重要性标准”之建构为中心考虑,而“重要性标准”的判断应以对接受信息的一方作出是否缔结保险合同的判断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为重要考虑。我国2009年《保险法》把明确说明的对象限定在“免...
- 于海纯
- 关键词:保险人合法权益法律界定
- 文献传递
- 保险人撤销权:保险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追问被引量:8
- 2020年
-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定抗辩期间经过之后,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涉及保险法上解除权制度与民法上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选择。投保人欺诈行为之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争议因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而产生,不可抗辩条款在法理上具有相当的正当性并被普遍法定化。允许保险人行使撤销权将空置化或废弃不可抗辩制度,进而否定不可抗辩制度的规范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且不可抗辩条款乃是保险人自愿引入保单之中并受其约束,表明其是自愿放弃抗辩权。两相权衡,保险人解除权制度在整体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正当性、历史性和法秩序价值,应为我国保险法所选择。
- 于海纯
- 关键词:保险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可抗辩条款
- 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被引量:1
- 2014年
- 保险广告虚假宣传是中国当下保险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之一。监管机构在保险市场领域,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放权"还是"强权"的抉择,取决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的需要,这是政府监管市场经济的理念。"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本意是指政府通过实施一系列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优先、市场经济效率次之的监管措施,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美国在保险广告领域的监管制度构成,充分体现了上述市场监管理念,对廓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指导保险监管机构树立正确监管理念、治理保险广告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李青武于海纯
- 关键词:保险广告保险消费者销售误导
- 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被引量:4
- 2008年
-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未规定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文章认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可致投保人撤销权之发生、保险人责任免除权之丧失和投保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成立,以及投保人所受损失、所失利益之赔偿和过失相抵等法律效果。
- 于海纯
- 关键词:说明义务违反法律效果
-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法律效果研究
-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因该立法缺乏保险人说明义务违反效果规定而为学界所诟病。本文具体探讨了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与方案,以为保险法修改与完善之参酌。
- 于海纯
- 关键词:保险法损害赔偿责任
-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法律效果研究
- 2007年
- 我国《保险法》第17条、1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因该立法缺乏保险人说明义务违反效果规定而为学界所诟病。本文具体探讨了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与方案,以为保险法修改与完善之参酌。
- 于海纯
- 关键词:义务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事故缔约过失责任免责条款保险条款保险
- 保险人说明义务程度标准研究被引量:23
- 2008年
-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包括对保险契约重要条款的提示注意程度和解释说明程度。保险条款订入保险契约的提示注意程度应以"充分合理"为判断准据;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判断:以普通外行公众的认知理解水平为一般性标准,以具体特殊个体的理解水平为例外;以投保人主观范围上的理解与保险条款所反映的客观实情相一致为判断的基准。
- 于海纯
- 关键词:说明义务
- 后危机时代大型金融机构“生前遗嘱”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20年
- 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与银行机构逐渐认识到为了有效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防止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应针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财务困难或濒临破产的情形,采取事前处置预案与相关计划准备,此即"生前遗嘱"。本文研究后金融危机时代美英等国政府针对大型金融机构处置预案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原则及指引,剖析这些金融机构在其"生前遗嘱"中所设定的各类处置措施与方案,并探讨这一新的监管制度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挑战与趋势。
- 邹伟康于海纯
-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大型金融机构金融监管
-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被引量:6
- 2024年
-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 于海纯陈润恺
- 关键词:行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