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仁迅
- 作品数:23 被引量:102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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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司董事禁止竞业义务
- 2005年
- 公司董事的禁止竞业义务,是指公司董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营业,也不得兼任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相类似营业的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等职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1款前段规定,“董事。
- 兰仁迅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举证责任转移违反法律
- 论个人数据及其法律保护被引量:5
- 2004年
- 我国的立法已远远滞后于网络业的发展,利用网络技术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现象时常发生。基于此,界定了个人数据的概念、性质及其特点,在技术上介绍了个人数据非法获取的方式、侵害方式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法、英国法、法国法及欧盟法保护个人数据的各种方法,提出既应借鉴美国加强行业自律的做法,也应借鉴欧洲加强立法的做法。
- 兰仁迅
- 关键词: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
- 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被引量:1
- 2004年
- 基于国内学者对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纷争现状 ,作者在明确监护人责任概念的基础上 ,大量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相关理论 ,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 ,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应摒弃无过错原则 ,采用过错或过错推定原则。
- 兰仁迅
-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过错原则
-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理论探讨被引量:2
- 2005年
- 关于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诉讼地位的观点,学界主要有法定诉讼代理人说、当事人说和融通说。其中,当事人说在我国不仅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可以诉讼担当理论进行圆满地解释。因此,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因失踪人的财产涉讼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 兰仁迅
- 关键词:诉讼担当
-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再思考被引量:1
- 2011年
- 学理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划分为"权利义务共同型"和"原因共同型"两类。这两类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模糊,造成两者之间既存遗漏又存重叠现象,且误导人们对该制度认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理上重新反思必要共同诉讼类型。
- 兰仁迅
- 关键词:必要共同诉讼
- 胎儿在民法中的地位被引量:18
- 2000年
- 本文通过考察历史上典型市民社会中个人人格者(即自然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认为民法中的自然人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其次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胎儿作为不同于母体的独立生命体,已具备了自然人人格的物质要素,同时,现代各国民法都不约而同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所以,本文认为胎儿在民法中应处于自然人的地位。
- 兰仁迅
-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自然人法律地位法律人格个人人格
- 论反诉的不牵连性被引量:2
- 2005年
-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构成反诉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具备牵连性。强求反、本诉之间的牵连性结果是产生了反诉制度适用范围缩小,妨碍被告行使反诉权等弊端。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反诉可分为任意反诉与强制反诉。通过运用法经济分析方法,认为在任意性反诉中没有必要强求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性。
- 兰仁迅
- 关键词:反诉牵连性
- 申诉抗诉案件收费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与李浩先生商榷
- 2001年
- 本文主要探讨检察院对申诉抗诉案件收费与民事检察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以及收费对社会是否会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认为收费与检察监督权异化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也不会产生如有些学者估计的负面影响 ,并在此基础上主张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应合理地收取一定费用。
- 兰仁迅
- 关键词:民事诉讼收费诉讼成本二审程序
- 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研究
- 2006年
-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59条笼统地规定了公司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起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信托领域中的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信义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受信人(fiduciary)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受益人(beneficiary)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对等(non—anm’s length)之法律关系。当董事基于公司寄予的信赖和倚托而享有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事务之权力时,公司的利益就很容易因为董事滥用其影响力和优势地位而遭受损害。因此,忠诚地维护及提高公司的利益就是建立董事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宗旨。
- 兰仁迅
- 关键词: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信义义务《公司法》英美法系弱势地位
- 监护人诉讼地位法理分析被引量:3
- 2005年
- 在“涉及被监护人的侵权案件”的诉讼实务中,人民法院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但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在第三人提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何以判决法定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结果(即监护人责任)。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监护人的诉讼地位。监护人如果被对方当事人要求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引入诉讼,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被监护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双重诉讼身份;如果不被第三人引入诉讼,仅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诉讼身份。
- 兰仁迅
- 关键词:监护人适格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