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春常
- 作品数:8 被引量:5H指数:1
-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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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
- 2009年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 何丽新洪春常
-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
- 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被引量:1
- 2009年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 何丽新洪春常
-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
-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疑义利益解释被引量:1
- 2005年
- 保险合同条款的疑义利益解释,系针对保险合同附合性所设的司法规制手段,旨在衡平合同双方利益。然因该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导致在实际适用中的混乱,反而背离了其立法目的。鉴于此,应从我国《保险法》第31条的立法目的出发作限缩解释,其适用范围和前提应当是定型化保险条款,,对议商性条款不得适用;至于经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后的基本条款,也不宜适用该规则。
- 洪春常谢凯歌
-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保险条款主管机关
- 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
- 2008年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 何丽新洪春常
-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
- 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
- 2008年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 何丽新洪春常
-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
- 我国引进保单贴现法律问题研究
- 保单贴现是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供给者、投资者三个主要主体之间围绕保单受益权的转让和受让进行的保单二次交易。结合目前美国关于保单贴现的相关规定--NAIC MODELs和我国现行法制和现实需求,本文从交易的核心保单受益权的...
- 洪春常
- 关键词:保单贴现保险利益资产证券化
- 文献传递
- 法院不宜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
- 2009年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 何丽新洪春常
- 关键词:索赔程序给付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