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铭川
- 作品数:79 被引量:393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化科学文学更多>>
- 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思考被引量:2
- 2002年
- 徐立周铭川
- 关键词:掠夺性定价价格法低价倾销行为市场竞争秩序生产经营秩序
- 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引量:7
- 2010年
-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甲被逮捕前是某派出所下属的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因工作上的关系,与某动拆迁公司总经理乙结识并形成所谓朋友关系.这种关系在甲不再担任所长之后至案发之时仍维持了近五年。某日,甲受在银行工作的儿子之托,鼓动乙将动拆迁公司的公款1亿元存入某银行。
- 周铭川
- 关键词:受贿罪银行工作朋友关系
- 片面共犯研究被引量:9
- 2009年
- 片面共犯不是共犯。片面教唆犯不可罚;片面正犯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罪责,认定时应注意与帮助犯和先后犯相区别;片面帮助犯是单独的帮助犯,处罚时应考虑其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因果力大小,类推适用从犯的规定。
- 周铭川
- 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帮助犯从犯
- 云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被引量:13
- 2014年
- 在云计算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一些与云计算模式及网络技术有关的特殊问题,例如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侵权表现、侵权特点、安全隐患等均与传统环境下有所不同,为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安全保密技术和制度措施,而目前学界对云计算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存在诸多误解。
- 周铭川
- 关键词:云计算商业秘密保密
- 诈骗与骗取的悖论——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分析被引量:1
- 2003年
- 对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关键在于区分保险公司是否确被诈骗。保险公司作为抽象整体 ,其一切意思表示和行为都是由其代理人作出的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被诈骗 ,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被诈骗。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 ,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而非诈骗。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之各行为人先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已被后实施的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所吸收 ,故对其应定贪污或职务侵占共犯 ,而非保险诈骗共犯。
- 李杰豪周铭川
- 关键词:内外勾结保险诈骗罪
- 论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构造——兼与张明楷教授、孙国祥教授商榷
- 2020年
- 近日拜读了张明楷教授发表于《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的《骗取贷款罪的构造》一文,深感受益匪浅。该论文的核心,是将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本罪规定的三种犯罪构成视作同一种犯罪构成,为此不得不将三种犯罪构成所不同的构成要素视为客观处罚条件,然后在贷款诈骗罪是骗取贷款罪的一种这一观念下,用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来分析本罪的行为构造。这种观念和分析方法值得商榷。刑法和司法解释为本罪基本犯规定了三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各个条件的总和。
- 周铭川
-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客观处罚条件具体危险犯
- 论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构造——兼与张明楷教授、孙国祥教授商榷被引量:13
- 2020年
- 刑法和追诉标准为骗取贷款罪规定了三种犯罪构成。其中,造成损失型骗贷,以故意骗贷不满100万元并且因过失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结果是造成重大损失而不是骗取到贷款。金额巨大型骗贷,以故意骗贷100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不需要给金融机构造成财产损失;即使骗贷时提供了足额担保,也应构成本罪,因为其是抽象危险犯,不需要形成造成损失的具体危险,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多次违法型骗贷,以实施骗贷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并且累计数额达到前两种构成的数额的80%以上为构成要件;"多次"既是构成要素又是责任要素,因为"满了三次"是犯罪成立条件,是反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反映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较大,导致多次违法行为的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犯罪程度。在这三种构成中,重大损失、严重情节和多次,都不是客观处罚条件,仍然是构成要素或责任要素。
- 周铭川
-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严重情节客观处罚条件
- 论持有的属性
- 2005年
- 持有是行为,不是状态,持有型犯罪惩罚的是持有行为而不是持有行为所造成的状态;持有是一种作为,不是不作为,更不是所谓独立行为方式,持有型犯罪是一种作为犯罪;持有作为人对物品事实上的控制、支配,要求认识到所持物品的性质和行为的违法性。
- 周铭川黄丽勤
- 关键词:持有不作为
- 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以昆山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为例
- <正>[基本案情及争议]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赫然在列。该案基本案情是:2018年8月27日晚九时许,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闯入非机动车...
- 周铭川
- 文献传递
- 论犯罪之间的界限——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被引量:8
- 2013年
- 目次一、犯罪之间只存在排他关系(一)在逻辑上并不存在所谓中立关系和补充关系(二)在刑法学上不宜承认所谓特别关系和交叉关系二、探讨犯罪之间的界限很有必要三、对"张文"中所举若干案例的简要分析近来重读张明楷教授发表于《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之上的作品《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下文简称"张文"),受益匪浅。不过,笔者基本上不赞同"张文"中的观点。
- 周铭川
- 关键词: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