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松
- 作品数:6 被引量:15H指数:3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被引量:1
- 2014年
- 要想真正发挥检务公开的作用,检务公开必须具有救济程序。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回应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其都有相关规定。根据各国规范检务公开的不同方式,可以将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分为三大类,并对这三种依据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按照公开的方式可将检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从这两个角度分析了检务公开的救济权行使主体。在具体论述不公开的救济方式时,提出了按照涉诉性知情权和非涉诉性知情权这一划分来进行救济程序构建,并提出了以司法救济方法完善检务公开的救济。
- 高一飞张绍松
- 关键词:检务公开
- 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被引量:4
- 2014年
- 长期以来,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问题是通过看守所自立医疗机构解决的,然而自立医疗机构存在卫生主体不合法、经费和设备不足、入所检查不规范、安全风险和压力伴随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其改革必要性体现在人权平等性要求、防止自立医疗机构侵权和域外国家通行做法三个方面。此外,我国实行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有相关法律依据,在总结各地发展情况的同时,可以将医疗社会化分为"院所协作"和"绿色通道"、半封闭半开放的监所社区医疗卫生站、医院驻所医疗室或小型医院三种模式。当然,我们在进行医疗社会化改革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高一飞张绍松
- 关键词:看守所
- 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
- 2015年
- 场所公开是检务公开最为直接的方式,窗口建设是公众实现知情权最有效的途径。我国检务公开的窗口建设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在实践探索中出现的主要类型有:控申接待窗口、案管中心、法律监督宣告室和派驻检察室。虽然我国检务公开的窗口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不足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当前检务公开中窗口建设的问题,可以从通过立法将场所公开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整合窗口建设同一平台、增强场所公开的实质内容等方面对其予以完善。
- 高一飞张绍松
- 被打折的权利——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现状与反思被引量:4
- 2014年
- 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并保障会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羁押场所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而且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关于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给我国提供借鉴。目前,我国亲属会见权只有行政法规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基本没有落实,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将来应当以正式立法明确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通过《刑事诉讼法》或《看守所法》的方式,把亲属会见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 高一飞张绍松
- 关键词:刑事诉讼
- 检务公开的立法方式被引量:4
- 2015年
- 根据各国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立法方式分为三大类。我国检务公开的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公众在检务公开中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不同立法方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原因和历史背景。我国检务公开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对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完善,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对非涉诉性检务公开进行立法。其中,在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之前可以允许地方先行立法探索。
- 高一飞张绍松
- 关键词:检务公开刑事诉讼法信息公开法
- 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被引量:3
- 2014年
- 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回应公众知情权的一种方式,对实现公民司法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公开的方式可将检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这两种方式的检务公开中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也不同。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可以分为涉诉性知情权和非涉诉性知情权,前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实现,后者可以依据信息公开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来实现。
- 高一飞张绍松
- 关键词:检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