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正发
- 作品数:11 被引量:3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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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论辩被引量:10
- 2014年
-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 胡启忠秦正发
- 关键词:高利贷
- 刑事法制视野下的“缇萦上书”被引量:1
- 2012年
- 在"缇萦上书"文本解读的基础上,探究了"缇萦上书"的法学价值,认为"缇萦上书"对当代律师刑事辩护的启示意义在于,律师应通过多种方式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通过个案发现和检讨现存社会法律问题,推动立法改革,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应有的贡献;而"缇萦上书"对刑罚执行制度的启示在于,可从传统"代刑"推演出"间断罚"等现代刑罚执行变通方式。
- 秦正发
-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
- 马克思死刑思想研究评析--基于马克思《死刑》文本之主旨解读
- 2014年
- 对马克思《死刑》文本解读,有论者从马克思刑罚观、犯罪对策观等方面推断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然而,通过《死刑》研读表明:马克思始终将死刑公正、适宜与否的问题与死刑废除问题适度分离,而且《死刑》亦蕴含死刑公正、适宜与否有赖刑罚理论能否提供正当根据之法理;从马克思犯罪对策观推断马克思死刑观或是对《死刑》的误读,或是不合逻辑。易言之,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之判断没有根据。
- 胡启忠秦正发
- 关键词:死刑观
- 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法性论辩与司法边界厘定被引量:18
- 2014年
- "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 胡启忠秦正发
- 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 2011年
- 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通过特定侵害各方的协商解决刑事冲突,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西方数十个国家得以推行。恢复性司法作为传统刑事司法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引入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 崔勇刘永红秦正发
-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可行性
- 高师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被引量:3
- 2012年
- 随着我国社会和高等法学教育的转型,法学教育的竞争将日趋激烈。有鉴于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战略地位以及法学教育自身学科特点,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高师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树立创新的办学理念、创新的培养目标以及创新的办学模式,以满足建设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在知识、素养和能力上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 刘永红秦正发
- 关键词:高师院校法学专业
- 高利贷的刑法规制研究
- 在刑法、司法解释并无直接明确规定的制度背景下,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滥觞于武汉市涂某、胡某案(2004年),此后类似案件同等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高利贷刑法规制实践不仅造成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也引致学界的争讼不已。在否定论者...
- 秦正发
- 关键词:刑法规制高利贷合法性
- 文献传递
- 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被引量:2
- 2009年
- 试从比较和历史的角度,解读无讼法律思想的渊源,探析无讼法律传统形成的历史根源,指出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
- 秦正发刘永红
-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
- 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011年
- 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通过特定侵害各方的协商解决刑事冲突,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西方数十个国家得以推行。恢复性司法作为传统刑事司法一种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引入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 崔勇刘永红秦正发
-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可行性
- “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适用边界论被引量:5
- 2014年
- 对虚构保险标的进行扩大解释本无可厚非,但为满足体系解释之诉求,应以造成保险人财产上的实质损失为基准,判断"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刑罚处罚必要性。基于此,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隐瞒保险危险、虚报年龄以及事后投保可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超额投保、恶意复保险和虚构保险利益并无刑罚处罚之必要。对于隐瞒保险危险、虚报年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合同解除期间届满后,亦可援引不可抗辩条款阻却犯罪成立。
- 胡启忠秦正发
-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