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超
- 作品数:9 被引量:33H指数:3
- 供职机构:康定民族师专更多>>
- 发文基金: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中国教育法学学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1
- 1997年
- 要建构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就应该研究教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教育法学的体系、基础理论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及其与其它学科的关系,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加强教育法学研究的意义.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反思和研讨.
- 蒋超
- 关键词:法学教育学教育法学教育法制学科建设
- 诚信原则与市场经济被引量:2
- 1996年
- 从诚信原则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看,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则是现代市场经济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也是二十世纪立法技术发展的结果.诚信原则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年前调整作用,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评价和补充作用,对民事法律的解释和漏洞填补作用,限制私权绝对的作用.
- 蒋超
- 关键词:民法诚信原则市场经济
- 民族教育教师立法初探被引量:1
- 2002年
- 我国教师立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涉及民族教育教师问题的则相当有限。加强民族教育教师立法对于发展民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培训是民族教育教师立法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文章对民族地区制定民族教育单行条例中《民族教育教师队伍》一章提出了立法建议。
- 蒋超
- 关键词:民族教育教师队伍教师培训
- 论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可诉性——兼评最高法院[2001]25号司法解释被引量:4
- 2003年
- 受教育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属于教育法上的对世权,侵害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蒋超
- 关键词:教育法受教育权损害赔偿
- 中国民族教育法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9
- 2001年
- 作为法概念的民族教育,不仅包括对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教育,还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教育。民族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旧中国也有民族教育立法,但发展缓慢。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成绩显著,但也存在着体系不完备、特色不鲜明、立法技术差、法律机制不科学、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民族教育立法应当坚持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实现、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坚持民族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三大基本原则。
- 蒋超
- 关键词:教育法民族教育教育立法宗教
- 论我国民族教育立法的若干问题被引量:13
- 2002年
- 作为法概念的民族教育不仅包括对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教育 ,还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实施的教育。民族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旧中国也有民族教育立法 ,但发展缓慢。新中国民族教育立法大致可分为三个分阶段 ,成绩显著 ,但也存在着体系不完备、特色不鲜明、立法技术差、法律机制不科学、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民族教育立法应当坚持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权实现、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
- 蒋超
- 关键词:教育法行政法民族教育法律体系法律监督机制
- 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内涵——《公司法》与《企业法》比较研究
- 1997年
- 本文从《公司法》与《企业法》比较研究的角度,论证了《公司法》在企业法律形态、企业产权制度、企业法人制度和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得出结论:要想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以创立公司制度为重点对传统企业制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
- 蒋超
-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法现代企业制度
- 甘孜州民族教育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3
- 2002年
- 制定《甘孜州民族教育条例》是确保我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顺利落实和保障有关政策法规全面实施的需要,也是巩固和推广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成果的坚强措施和落实“依法治教”、“依法治州”战略决策的重要途径。立法首先必须总结甘孜州民族教育发展的经验,并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必须找出民族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并尽可能地探寻法律解决的途径。立法须与国家教育法规保持法的统一性,须将上位法的规定及法律原则具体化、本地化、民族化,须有可操作性、开创性、前瞻性。
- 蒋超
- 关键词:教育发展教育法规
- 论教育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被引量:1
- 2004年
- 关于教育法的地位长期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部门法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二是该国法制建设状况即法律调整的现状。教育法并不等于调整教育领域的法,而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教育关系并不等于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性;1999年12月8日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的召开,宣布了我国已经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教育法独立从可能变成了现实,也使“教育行政法”说从真理变成谬误。教育法现已独立而与行政法同属于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
- 蒋超
- 关键词:教育法行政法教育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