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大有
- 作品数:19 被引量:19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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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改革的几点看法被引量:2
- 2001年
- 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我国的民事调解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之上的,它的显著特点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做人的思想工作为主要内容,以摆事实讲道理,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强调通过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强调提高诉讼效率与实现公正的统一,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的组织形式、方法和原则比较灵活,如规定“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
- 邹大有
- 关键词:民事调解制度调解制度改革法院调解合议庭诉讼效率
- 合同责任制度创新探究被引量:6
- 1999年
- 邹大有段先义
- 关键词:合同法
- 西部开发与法制建设被引量:1
- 2001年
-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我们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精神,围绕《建议》中提出的“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树立依法开发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西部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 邹大有
-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法制建设法治环境法律意识
-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探讨被引量:1
- 2009年
-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 邹大有
- 关键词:新闻侵权侵权民事责任公众传播法律禁止民事权利法律后果
- 舆论监督:法律环境的改善和重构被引量:3
- 2004年
- 要使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得以改善,真正进入良性运行的状态,须从立法入手,体现对舆论监督的适度宽容、倾斜,并在相关权能和利益的冲突间保持平衡、协调,建立起由立法、司法、行政、新闻等全社会多方合力共建的舆论监督保障体系。
- 张平宇邹大有
-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律环境新闻诉讼
- 保证人权利探讨
- 2007年
- 在保证实务中,多强调债权人的权利,往往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够重视。在各国民法规定中,对保证人权利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就保证关系中保证人的主张主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主张一般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主张一般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代位权等进行探讨。
- 邹大有
- 关键词:保证人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
- 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缺失原因新论
- 2006年
- 当前,在我国舆论监督法律保护中存在相关的社会认知缺失和沟通不畅,本文拟通过对舆论监督法律保护中社会认知共识的研究,为建立合理有效的舆论监督保障体系提供思路。
- 邹大有
- 关键词:舆论监督法律保护社会认知
- 人大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执政能力——重庆市“两区一县”人代会调查侧记被引量:1
- 1991年
- 今年二至四月间,我们有幸参加重决市沙坪坝区、南岸区和江津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召开的一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承蒙有关领导同志的帮助和人民代表的支持,对人代会制的实际运转状况有了较为宜接的感受。我们认为,“两区一县”的人大建设是很有成绩的,其主要的表现可以从这几点来看:
- 万厦邹大有
- 关键词:人代会执行机关执政能力参政议政权力意识
- 合伙民事主体地位探讨
- 1995年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主体,一类是公民(自然人),另一类是法人。对于合伙没有当作独立的民事主体来规定。但合伙又是现实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回避,于是将个人合伙看成是公民个人的集合,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第五节,按公民对待;将法人合伙看成是法人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在法人一章第四节。因为这既不能归结为个人合伙,又不能归为法人合伙,事实上存在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伙,就处于一种法律身份不明确的状态,从而它存在的法律依据就成为疑问。这种民事主体二分法的规定,不能不说是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规定上的重大缺陷。克服这个缺陷的办法就是在民事法律上确立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关于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理论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 邹大有
- 关键词: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合伙合伙财产个人合伙合伙组织
- 正确理解合同订立的方式
- 2002年
- 我国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从第十三条到第三十四条对合同订立的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文拟围绕这一规定作一些阐释。一、关于要约的若干问题 1.要约及其条件。所谓要约,又称发价、报价、发盘等,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 邹大有
- 关键词:受要约人合同法要约邀请承诺行为合同成立合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