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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华

作品数:6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轻工技术与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 2篇文化科学
  • 1篇经济管理
  • 1篇自动化与计算...
  • 1篇轻工技术与工...

主题

  • 2篇义务
  • 2篇有权
  • 2篇债务不履行
  • 2篇所有权
  • 2篇所有权人
  • 2篇赔偿
  • 2篇侵害
  • 2篇侵害赔偿
  • 2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侵权责任法
  • 2篇权人
  • 2篇校对学
  • 2篇《侵权责任法...
  • 2篇保护义务
  • 2篇不履行
  • 2篇承租
  • 2篇承租人
  • 1篇哲学
  • 1篇哲学视角

机构

  • 5篇吉林财经大学
  • 3篇东北师范大学

作者

  • 5篇樊华
  • 2篇李光宇
  • 1篇王澍

传媒

  • 1篇外国教育研究
  • 1篇税务与经济
  • 1篇基础教育
  • 1篇第一届比较法...

年份

  • 1篇2017
  • 2篇2015
  • 1篇2013
  • 1篇2011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市场经济中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适用被引量:1
2013年
市场中沿用的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将保护的天平更多地倾向于承租人的利益,有忽视甚至侵害租赁物新所有权人利益之嫌,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租赁市场交易环境。国家应当以租赁物新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并且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的不同情形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李光宇樊华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所有权人
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兼论对《侵权责任法》条款的误读
2015年
学校对学生存在保护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义务的性质属于法定债务。因此,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应实现具体类型化和兜底。基于以上观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由于学校不履行保护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因为只有债务不履行责任成立,才能同时拥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后果。在这种法律规定下,学校才能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出现伤害事故时既能保护学校的利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王澍樊华
关键词:保护义务债务不履行侵害赔偿
学校对学生的保护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兼论对《侵权责任法》条款的误读
学校对学生存在保护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法理依据是,保护义务的性质属于法定债务。因此,学校保护义务的内容应实现具体类型化和兜底。具体类型化意思是政府和学校都需要为尽保护义务而作出具体规定,兜底的意思是学...
王澍樊华
关键词:保护义务债务不履行侵害赔偿
西方政治哲学视角下教育与国家关系的理论:特征与启示被引量:3
2017年
西方政治哲学视角下的教育与国家关系存在四种理论:共和主义主张实现"共同体的善";古典自由主义主张为理想国家培养理性公民;现代自由主义主张通过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社会正义;批判政治哲学揭露和批判政治理想与教育。这四种理论在教育的国家功能和教育发展中的国家作为方面持有不同立场与观点。中国教育改革从中可获得的启示包括:重视教育的国家功能,坚持科教兴国,强化国家认同;坚持教育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作为,实现教育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动态平衡。
王澍柳海民樊华
关键词:政治哲学
中西关于承租人与所有权人利益冲突的法律比较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于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本文认为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
李光宇樊华
关键词:合同法承租人所有权人
文献传递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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