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
- 作品数:28 被引量:153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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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建筑科学更多>>
- 民法上的国家政策——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
- 李敏
- 文献传递
- 论法理与学说的民法法源地位被引量:21
- 2018年
- 我国民法并未确立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频繁运用法理与学说。一方面,法理与学说发挥解释法律、填补漏洞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少误用或滥用法理的情形,故有必要明文规定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可供参考的典型规范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抽象的法理为兜底性法源,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可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法官自创规则为兜底性法源,辅以学说、学理等具体的法源载体,《瑞士民法典》第1条即为范例。两种模式源同流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虽仿自《瑞士民法典》第1条,但将其兜底性法源大而化之,故实际适用效果与瑞士法颇有差异,滥用法理的判决甚多瑞士法虽以法官自创规则为法源,但设有法官参酌学理与实务惯例的法定义务,真正由法官自创规则的情形反属少见,且对学说的运用覆盖制定法、习惯法和法官自创规则的适用。我国民法法源规范可取两者之长,将法理的范围限缩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应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为规则,辅以参照学说之义务。
- 李敏
- 关键词:法理学说民法典
- P2P网络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被引量:6
- 2016年
-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借贷关系不再是传统借贷的单一模式,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自主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机构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在不同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包括居间人、担保人、债权人、受托人等不同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不同。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背离网络借贷为民法调整范畴这一出发点。监管机构不应过度干预网络借贷,其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仅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网络平台和投资人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增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使网络借贷更充分地发挥其便利资金流通、繁荣经济的作用。
- 李敏
- 关键词:网络借贷资金池
- 湖南省权益类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问题与对策
- 2024年
- 权益类森林生态产品是一类需要政府赋权和确权并通过市场实现生态价值的生态产品,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依靠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实现生态价值。湖南省探索开发了林业碳汇项目、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等三种权益类森林生态产品,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依然在运行机制、配套政策等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当采取优化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推动集体林权交易监管协同、打通林权抵押贷款通道等举措,推动权益类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刘见张运明曹兰芳周训芳李敏
- 关键词:林业碳汇项目林权抵押贷款
- 农地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意思被引量:1
- 2015年
- 在我国,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十分突出,合法征收与限制甚至无视农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主意思的非法征收混杂。对于客观存在的强烈用地需求宜疏不宜堵,以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思为基准,才能根本解决现有的矛盾。一方面,在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应废弃对权利人意思的不合理限制,增强被征收人在补偿事项上的平等协商权利,使征收补偿回归私法性质;另一方面,非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依法律行为(合同)决定交易,禁止动用征收手段,这需要建立健全非公益性的土地物权变动制度。
- 洪乐为李敏
- 关键词:农地物权变动征收
- 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被引量:2
- 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 李敏周训芳
- 关键词:森林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 反垄断法准司法程序比较分析被引量:2
- 2007年
- 在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几易其稿的过程中,在反垄断法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重新审视中国现有的竞争法律规范和反垄断法草案,不难发现反垄断法程序部分的规定一直是一大软肋。准司法程序是各国反垄断法程序中的一大亮点,而且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实施程序所接受。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准司法程序的研究和探讨,通过比较研究来挖掘各国反垄断法的准司法程序的优点,并为我国更好地制定《反垄断法》提供借鉴。
- 李敏李国海
- 关键词:反垄断法
- 城镇集体企业的物权分析
- 2013年
-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合作社所有—国家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所有"三个阶段,分配方式中的按股分红方式亦曾遭禁止而后放开,在企业形态上由合作社逐步发展为公司法人。现在,由依据"三分法"所确立的集体企业及其所有权形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仅具政治意义。但是,集体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非科学性,导致城镇集体企业在适用民事法律制度时,必然会产生概念上的混乱,难以与法学概念一一对应,进而阻碍城镇集体企业依据物权法基本原理科学地建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唯有明确集体企业法人作为物权法上的主体方能有效化解诸多乱象。
- 李敏
- 关键词: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物权
- 契约法源辩被引量:3
- 2014年
- 契约常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然此种"法律"能否成为民法法源之一种和法院裁判的适用依据,向来存在重大争议。判断契约法源性的关键,在于考察契约是否具有民法法源之"对不特定人之约束力"和"对裁判者之约束力"两大特征。于立法和学理上,契约虽可约束当事人,甚至特定第三人,但无法约束不特定人;于司法实务上,裁判依据均为针对契约之法律规范,而非契约。故而,我国将来制定《民法总则》或编纂《民法典》时无须将契约列为民法法源。
- 李敏
- 关键词:契约法源法律适用裁判规范
- 互联网行业VIE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被引量:4
- 2015年
- 随着《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互联网行业VIE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不同于一般协议,VIE架构通过一系列协议构成,各协议均有其特定目的,通过系列协议组合实现VIE协议控制的目的。从学说和司法实务来看,单一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VIE协议网络的目的是否非法且导致协议无效。互联网VIE协议网络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VIE协议规避的规定内容和性质,确实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方为无效。在解释论上,规避外资禁入互联网产业规定或者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VIE协议并非全部无效。在立法论上,限制外资进入互联网产业既无助于解决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问题,也无益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 李敏
- 关键词:法律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