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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祎宁

作品数:6 被引量:4H指数:1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4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地震
  • 2篇地震保险
  • 2篇义务
  • 2篇告知义务
  • 2篇保险
  • 1篇强制保险
  • 1篇违反
  • 1篇律制
  • 1篇法律
  • 1篇法律制度
  • 1篇法律制度研究
  • 1篇风险管理
  • 1篇保险利益

机构

  • 4篇吉林大学

作者

  • 4篇隋祎宁

传媒

  • 1篇白城师范学院...
  • 1篇吉林省教育学...

年份

  • 3篇2010
  • 1篇2007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日本伤害保险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研究
在订立以定额给付为原则的伤害保险合同时,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存在获取信息的偏差,很容易引发道德危险。日本在保险实务中,通过格式化条款的形式规定了伤害保险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该义务使保险人能够预防恶意投保人通过制造保险事...
隋祎宁
关键词:告知义务
文献传递
日本地震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地震这一自然灾害具有造成损害的巨大性、发生频率的难以确定性、逆选择的可能性等区别于其他商业保险类型的特征,实行地震保险制度易导致地震危险过于集中、地震保险费过高、难以实现危险的平均化。同时,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并非仅以传统的...
隋祎宁
关键词:地震保险法律制度风险管理
地震保险法律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2010年
地震危险具有损害的巨大性、发生频率和平均损害额的不可预测性、逆选择发生的可能性三大特点。地震保险在创设当初是不符合保险特征的险种,但随着支付限度额、承保方式的改变等,正在逐步地接近真正的保险。地震保险是以与保险标的物相关的被保险人的所有利益为保险利益的损害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积极财产为保险利益,将地震保险的保险利益定义为物利益是妥当的。地震的强制保险化可以提高地震保险的普及率;消除地震保险的地域性及时间上的逆选择;在现有基础上降低地震保险费。关于地震免责条款的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不同的意见,有效说以对受灾的被保险人的救济为目的,而无效说则是拥护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隋祎宁
关键词:地震保险保险利益强制保险
论日本伤害保险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履行及违反
2010年
构成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要件包括:应当告知的事项是在投保时关于被保险人的已经订立的伤害保险合同,且这一告知内容应为重要事实;保险金受益人存在不正当的取得保险金的请求;告知义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履行该义务,且已经认识到违反这一义务的后果或由于重大过失没有认识到。对于规定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条款的解释,应该从它与法定告知义务的一般法理关系以及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自身的经济目的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对其加以若干限制性解释。在投保人违反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并不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如果出现合同条款规定的解除权行使的除却事由,则保险人不能以义务人违反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隋祎宁
关键词:告知义务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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