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
- 作品数:96 被引量:461H指数:10
- 供职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关于金融法课程设置及建设的思考
- 对辽宁大学的金融法教学情况进行了概述,分析了金融法的学科定位,阐述了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同时对如何科学界定金融法的基本内容和知识架构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对金融法教材的改革进行了探讨。
- 杨松
- 关键词:金融法教学体系课程设置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分析被引量:1
- 1998年
- 目次一、条件性的法律含义二、条件性的非强制性分析三、条件性的法律效力分析四、条件性实质的再探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的诞生,开辟了把国际货币关系纳入国际法律秩序的新纪元,它与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一起,共同构成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
- 杨松
- 关键词:法律问题分析国际法律秩序强行法保障义务货币关系国际收支不平衡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变革与中国金融立法被引量:6
- 2000年
- 作者首先分析了在金融创新、资本项目自由化、浮动汇率的危机及欧元出台背景下全面调整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面临的困境及挑战 ,提出基金协定在国际收支法、国际储备法、外汇管制法及国际汇率制度等方面必须进行变革 ,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形势。针对目前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及货币银行立法之不足 ,作者指出 ,中国金融立法完善的根本在于货币金融制度的构建 ,在保证已经初步确立的金融法制前提下 ,应加强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法 ,严格规范国际储备法 ,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为人民币实现自由化创造良好法律环境 ,以适应国际货币新秩序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 杨松
-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金融危机外汇管制资本帐户
- 中国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的法律构建——以金融危机中美国的救助行为为鉴被引量:11
- 2010年
- 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新一轮大规模公共资金救助。此轮救助不仅是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再次使用,更是基于对金融危机爆发机理和监管缺陷的反思,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实现对传统救助方式的创新发展。中国应以美国为鉴,结合本国国情,通过立法逐步建立以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为救助主体,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四家机构之间分工明确又相互协调的问题银行公共资金救助体系。
- 杨松王勇
-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共资金
- 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国际金融秩序改革的影响
- 现行国际金融秩序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形成的牙买加体系基础之上建立的秩序,其在构建的法律理念及国际金融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秩序亟需改革达成共识,但各经济体基于自身利益对...
- 杨松李晴
- 关键词:国际金融秩序法律制度
- 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支付'作为给付行为的重要形式,是保证交易顺利完成的标志性事实.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特征的技术创新使得现代支付体系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电子支付服务正深深的影响着国际商务和个人跨境消费.电子技术本身的特殊性、支付主体和接收主...
- 杨松郭金良
- 关键词:法律问题
- 文献传递
- 关于金融法课程设置及建设的思考被引量:1
- 2010年
- 现代金融的发展促使金融法学呈现新的变化,金融法已经成为调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金融法内涵及其范畴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金融法学的独立和自主,对于培养适应时代和市场需求的人才是非常必要的。金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它可以以金融学为知识背景,以法学其他学科为支撑框架,进行符合金融制度规律的学术训练,这样才能培养出满足实践要求的金融法人才,尽可能避免出现毕业生胜任不了金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法学应该成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建议54~64学时为宜。
- 杨松
- 关键词:金融法金融法学
- 我国村镇银行设立制度之省察及重构——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为视角被引量:8
- 2014年
- 在当前语境下,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推出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服务"三农",纾解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之痹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以达致民营银行发展之功效。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考量,监管层在设计村镇银行设立制度时是以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民间资本采取了审慎的限制,并且在政策端亦曾出现过摇摆。重构村镇银行设立法律制度,理念上应倡导私法自治,兼顾政府适当干预,平等对待所有出资人,以彰显公平正义;内容上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设立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之协同和推进。
- 杨松张永亮
- 关键词: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民营银行
- 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责任的理论反思、实践困境与规则重构被引量:1
- 2023年
- 近年来,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对投资者进行巨额赔偿的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在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看门人机制失灵,也在于法院对于勤勉尽责的标准认定尚不够明确、统一,对于中介机构的主观过错形态与损失责任认定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细分。2022年1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已将证券法的价值理念从单纯强调投资者保护转向兼顾市场各方利益平衡。在新价值理念的指引下,未来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对理论、实践问题予以应对:打破大型中介机构垄断局面,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的委托代理关系;细化区分不同中介主体的“勤勉尽责”标准,建立以“合理调查”“合理信赖”为逻辑思路的客观审查标准;厘清中介机构在一般过失、轻微过失下补充责任适用合理性,立足长远,在法律上设定补充责任的一般化适用标准,以构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符合现实需求的规则体系。
- 杨松刘竹
- 关键词:虚假陈述过罚相当
- 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被引量:100
- 2017年
- 科技创新的爆发式增长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使得新兴金融科技企业利用以"数字"为核心的新技术直接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开启了金融科技的新革命,预示着金融业及金融监管将迈向新的发展范式。金融科技监管应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调适性监管",要注重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相机适用,同时需要加强包容性监管和监管国际协调的力度。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须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方能达致良治之功效,故而,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在于监管科技的法制化。监管科技不仅仅意味着是一种有效的监管工具,更是诱发监管领域范式转换的关键变量,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必然发展趋势。
- 杨松张永亮
- 关键词:金融科技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