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进光
- 作品数:69 被引量:350H指数:10
- 供职机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哲学宗教更多>>
- 对我国民法典制定若干问题的思考
- 2004年
- 民法典草案虽已经立法机关的初次审议,但由于其过于匆忙出台,制定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组织实施是否科学、合理,体系结构是否合理、恰当等等,需要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予以反思,以利于民法典制定的下一步工作。
- 熊进光杨小军
- 关键词:民法典
- 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缺陷及完善——美国NAIC的经验与启示被引量:3
- 2011年
- 美国NAIC为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从低度介入、监管干预、接管到重整、清算解散的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其监管干预具有主动性、专业性以及行政监管与司法控制的共治性等特点。我国对问题保险公司的监管表现出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过程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陷,应进一步完善实施监管干预的相关立法和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
- 熊进光
- 论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
- 2008年
- 对我国投资基金业的现状及其立法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被国外普遍采用的公司型基金形式在我国至今未被引入,尽管在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涉及,但至今也未进行过这样的实践尝试。也就是说。
- 熊进光
-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基金合同
- 论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合性原则——美、日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经验与启示被引量:7
- 2013年
- 适合性原则是指金融业者向客户销售或推介金融商品时,应有合理基础相信该交易适合于投资人,对客户不为不适合的销售劝诱行为。美、日两国对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产品信息披露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基础;二是以贯彻金融消费者保护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目标;三是以法规和行业自律为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范的手段。应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国金融业者的金融服务行为:一是以产品风险分类为基础,强化金融业者的产品说明义务;二是以适合性原则为核心,规范金融业者的金融商品销售与推介行为;三是建立投资者分类制度,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倾斜的保护;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的建设。
- 熊进光
-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 公司型投资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被引量:2
- 2009年
- 我国契约型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着如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有名无实、基金受益人主体缺位等诸多问题。在基金治理效率上,公司型基金具有有效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构建灵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基金的投资性等比较优势。我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一是要构造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二是要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三是要完善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四是要实现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协调发展。
- 熊进光
-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双重征税
- 论公司终止、清算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引量:1
- 2004年
- 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应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熊进光
- 关键词: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清算股东
- 产品安全注意义务研究被引量:3
- 2005年
- 产品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中的特殊表现,已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所肯定,欧盟92/59号【产品一般安全】指令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注意义务。产品安全注意义务可分为提供产品前的安全注意义务、产品销售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产品提供后的安全注意义务。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提供后安全注意义务,如售后警示义务和产品回收义务的规定,应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予以完善。
- 熊进光
- 关键词:注意义务
- 元宇宙背景下ChatGPT蕴含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 ChatGPT与元宇宙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布局元宇宙的主要抓手,并且两者具有许多共通性。在资本市场热捧概念的同时,我们应评估ChatGPT所蕴含的法律风险。虽然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并非ChatGPT特有,但却可能会因为"...
- 熊进光贾珺
-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风险规制路径民法典
- 以房抵债协议效力类型化界定及裁判路径--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指导性案例说起被引量:5
- 2018年
- 以房抵债是否成立担保,成立何种担保,是非典型的物保,还是债权性担保,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实践中,债有合法、非法以及部分合法之分,房有办理了公示性登记的、交付了销售发票的以及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抵有约定抵顶的、折抵的以及抵销的,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也有完全是为担保与不全是为担保之别。在区分债的情况、房的状态、抵的方式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以房抵债进行类型化的整理,以确定以房抵债协议性质、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以及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为以房抵债案件的认定与裁判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 熊进光张志坚
- 美国工作场所性骚扰雇主民事责任之研究被引量:10
- 2004年
- 工作场所性骚扰在美国被认为是性别歧视行为和对妇女平等工作、就业权的侵害行为,包括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两种形式。对于交换利益性骚扰,雇主应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应根据性骚扰者属管理者或职员的不同身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但雇主得以自己无过错而提出抗辩。美国联邦法院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 熊进光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业权侵害行为专家证人制度利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