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康
- 作品数:6 被引量:33H指数:4
- 供职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行贿行为的独立处罚——兼论行贿和受贿的对合关系被引量:9
- 2014年
-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 杨崇华赵康
- 关键词:行贿罪对合犯刑事政策
- 作为特赦实质条件的“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被引量:8
- 2017年
- 在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在我国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语境中,也存在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但认识比较混乱。现实社会危险性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判断要将罪犯的现实表现作为判断依据。"现实社会危险性"只能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模式,"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表述不宜直接出现在立法文本中。"现实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以及存在诉讼风险两种情况,但有犯罪记录未必就属于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特赦中"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含义可表述为:通过客观证明可以证实,服刑罪犯在被释放后,存在继续危害社会、妨碍诉讼等情形的可能性。
- 卢建平赵康
- 关键词:特赦
- “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被引量:4
- 2016年
- 对于我国刑法中"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以及"多次抢劫"要件的属性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从构成要件的特征来看,"多次抢劫"本身只能被视为加重量刑情节,而非构成要件,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多次抢劫"被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从避免刑罚过重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多次抢劫"进行严格解释,其中的"抢劫"应当是指至少有3次抢劫既遂。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抢劫"中"抢劫"的犯罪形态未作规定,司法实务部门针对个案主动进行解释,这种主动解释立法的态度值得肯定。
- 卢建平赵康
- 关键词:抢劫多次抢劫犯罪形态量刑规则构成要件
- 论受贿罪犯罪门槛的科学设置被引量:12
- 2015年
-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日渐倾向于否定立法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而此后如何设置受贿罪的犯罪门槛,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目前有"概括数额+情节说"、"情节说"、"数额要素否定说"三种观点。从更好地体现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发挥刑法的行为指引功能等目的考虑,对于受贿罪犯罪门槛的设置,应当废弃明示、刚性的数额、情节标准,而采取隐性的方式,由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受贿的主体、行为方式、谋取的利益性质、危害后果、数额等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来考虑是否入罪;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在具备其他犯罪门槛的组成因素时也应定罪。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依据但书条款,将一部分情节轻微的受贿行为作出罪处理,相应的司法观念也应当有所变化。
- 卢建平赵康
- 关键词:受贿罪数额情节
- 私人银行业务现状及发展策略研究
- 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个人金融资产不断增加,仅以中国银行人民币储蓄为例,2005年该行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均增长率达到17.35%,至2008年底增长率高达23.73%。而从整体看,在这高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中,富...
- 赵康
- 关键词:个人金融私人银行分业经营
- 收受财物及时退交行为与受贿罪认定——以受贿罪司法解释为分析视角
- 2015年
- "两高"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交行为和受贿罪认定的问题,但解释的适用范围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对立,分歧在于是否可以包容具有受贿故意的情形,这也表明了将解释内容视为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的对立。结合近期司法解释中所反映出的"犯罪既遂后也存在出罪"的精神,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同"基本结论"并不冲突;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以及将解释内容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适用于其他类型受贿案件的必要性,也应当认定解释内容为注意规定。解释内容不仅是阻却受贿罪的事由,也是阻却其他犯罪的事由。
- 卢建平赵康
- 关键词:受贿罪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