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鹏
- 作品数:14 被引量:22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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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困境与破解被引量:2
- 2021年
-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规范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侦查人员履行诉讼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侦查人员出庭的诉讼地位是特殊证人。为了化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难题,侦查人员应当规范取证行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完成对取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立法应当赋予侦查人员作证豁免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用定罪率替代破案率,并将法院对证据的采纳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 戴鹏
-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
- 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级制度研究
- 2020年
- 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刑罚较轻,控辩双方对抗性较弱,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意义不大,且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剥夺被告人程序权利等问题。一审终审更契合刑事速裁程序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初衷,且在最后陈述阶段赋予被告人反悔的权利、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以及值班律师法律援助职能等措施,足以保障速裁程序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
- 戴鹏
- 关键词:审级制度上诉不加刑一审终审
- 论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转换
- 2014年
- 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从强制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型,但是我国的检察机关集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将破坏控辩平等这一基本诉讼结构。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的命题主张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重新探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将检察机关还原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进而将其职权进行调整,以期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结构框架内,实现诉讼公正,切实发挥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 戴鹏
-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当事人控诉职能法律监督
- 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的理论障碍分析
- 2015年
- 检察机关当事人化主张将检察机关从法律监督机关还原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客观公正是为平衡控辩力量悬殊而对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的必要限制,与法律监督职能无关;我国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权而享有的诉讼权力绝大部分也是控诉方当事人应该享有的权力,部分仅以法律监督权为基础的权力与诉讼规律不符,应予调整;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通过控辩平等对抗而制约审判权,无需借助该诉讼结构之外的法律监督权。
- 戴鹏
-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结构法律监督当事人客观公正
- 浅议近亲属的“免证特权”
- 2014年
- 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但对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做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但该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缺位,纵容了司法机关采纳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仅与"免证特权"的初衷相违,更是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只有真正完善近亲属的"免证特权",并确立传闻证据法则,才能从体系上实现发现案件真实、保护特定关系以及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平衡。
- 戴鹏
- 关键词:免证特权
- 证人出庭制度的尴尬——兼论传闻证据法则
- 2018年
-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证人出庭的费用和安全保障,同时豁免了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义务,但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五年有余,未见证人出庭率明显提高,同时法庭以不能强制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出庭为由剥夺被告人对质权而采信庭前书面证言。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缺乏了关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包括拒不履行出庭义务和主张免予出庭特权——而带来的书面证人效力问题的规定。故通过传闻证据法则否定庭前书面证言效力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必然选择。
- 戴鹏
- 关键词:证人出庭书面证言
- 论公诉的撤回被引量:1
- 2014年
- 我国现行撤回起诉制度的困境在于撤回起诉后案件退回审查起诉阶段,导致本应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反而使被告人再次陷入无止境的刑事追诉,同时使得这一关乎当事人重要权利的决定缺乏救济途径。重新研究撤回起诉制度有利于规范实践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行为,明确撤回起诉在程序上终结刑事诉讼,在实体上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法律效力,以彻底贯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同时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以保护被告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戴鹏
- 关键词:公诉权撤回起诉法律效果救济途径
- 虚假诉讼中受害普通债权人救济程序之辨——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被引量:3
- 2023年
- 基于既判力的相对性,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对普通债权人没有既判力。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损害的是普通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享有的撤销权,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所享有的确认无效的权利。据此,普通债权人有权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侵犯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法院对虚假诉讼所作的生效裁判,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撤销原生效裁判与撤销债务人与他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者在法律效果上的本质区别。前者并不当然导致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或者无效,普通债权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戴鹏
- 关键词: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权
- 认罪认罚从宽:“以审判为中心”的抵牾与协调被引量:12
- 2021年
-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审判实质化。基于对效率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降低证明标准、虚化庭审程序、强调检察机关主导等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悖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结构性保障,同时也是评价认罪认罚制度实效的重要标尺。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红线,保障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产生消减作用,甚至沦为司法实践中规避"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路径。
- 戴鹏
- 关键词:证明标准
-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被引量:1
- 2022年
-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不能因为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而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效率的提升体现在降低证明难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的认可度等诸多方面,但不能以降低证明标准为代价,否则是对实质真实原则的破坏,将导致口供中心主义抬头,增加刑事错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与“以审判为中心”相得益彰,不能与之悖离。
- 戴鹏聂立泽
- 关键词:审判中心证明标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