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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作品数:4 被引量:6H指数:2
供职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 1篇哲学宗教

主题

  • 2篇行政
  • 1篇行政程序
  • 1篇行政活动
  • 1篇行政主体
  • 1篇哲学
  • 1篇哲学视野
  • 1篇证明标准
  • 1篇使用权
  • 1篇土地使用权
  • 1篇排除合理怀疑
  • 1篇公用征收
  • 1篇国有土地使用...
  • 1篇合理怀疑

机构

  • 4篇苏州大学

作者

  • 4篇张静
  • 2篇胡秀玲
  • 2篇周义程

传媒

  • 1篇行政论坛
  • 1篇成都行政学院...
  • 1篇南京航空航天...
  • 1篇今日财富(金...

年份

  • 2篇2011
  • 2篇2002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行政哲学视野中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被引量:1
2002年
从行政哲学的角度对行政主体的概念进行界定是运用行政学理论对行政主体作一般性分析,主要是根据行政本质及其表现的各种现象,明确规范行政主体概念的基本含义,弄清行政主体同其他主体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从而深入认识和把握行政主体的本质。
张静周义程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活动
国际视野中的“治理”:理论的回顾、反思与借鉴被引量:3
2002年
九十年代初期兴起的治理理论 ,虽被广泛使用 ,但其内容表述却莫衷一是。尽管“治理”在理论上存在着概念的混乱与含糊和试图掩饰价值取向 ,在实践上也存在失败的可能 ,但治理理论对中国政府改革仍有其借鉴意义。应将治理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使我国的改革朝着“善治”
周义程张静
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性质的界定
2011年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实质上这种收回行为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财产利益的强制剥夺,给予使用权人相应的、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但是,《物权法》在此的规定却仅仅是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这对使用权人显然是不利的。要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就必须按照征地补偿的原则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这就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行为进行性质上的重新界定。本文拟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这一行为的特点与公用征收行为的特点比对出发,最终得出二者的性质应当是同一的结论,只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及其征收制度存在特殊性,使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行为不能从"征收"出发来命名、定性,但是这种缺憾并不妨碍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标准的确立,应当按照征收补偿的标准对使用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张静胡秀玲
关键词:公用征收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被引量:2
2011年
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所提及的比较少,一般在私法中提到的比较多,如民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来源、种类等加以分析,通过传统的民事诉讼法证明来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出行政程序中所应该或者实际上正在适用的证明标准。
胡秀玲张静
关键词:行政程序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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