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义华
- 作品数:19 被引量:52H指数:4
- 供职机构:肇庆学院政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公司章程自治的异化及其立法规制被引量:3
- 2010年
- 新《公司法》彰显了公司章程自治。然而实践中,公司章程自治出现的一些异化现象严重背离了其内在的自由、效率价值取向。文章指出,有必要通过完善公司章程修改制度、明确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判断标准等,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异化进行立法规制。
- 陈义华
-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异化立法规制
- 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被引量:6
- 2008年
-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理论前提。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其职责。破产管理人由于过错而违反注意义务的,应当与破产企业一起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进行风险性商业决策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免于承担责任。
- 陈义华王蕴慧
-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受托人侵权责任经营判断规则
- 论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1
- 2014年
- 就破产法的司法实践而言,异化的社会本位论和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主要原因。在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从价值取向矫正到制度构建的逻辑进路,在价值取向上应坚持私法自治基础上的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构建方面应以私法自治与利益平衡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 陈义华
- 关键词:法律规制私法自治
- 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之创新被引量:2
- 2016年
- 地方本科院校的转型发展在目标定位、实施机制、实践教学和师资建设等方面与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均具有契合性。转型后的地方本科院校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时应更加重视应用型、职业性和地方性,并从修正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创新教材建设、改革教学方式、强化专业实训等方面不断创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 陈义华
-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
-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问题略探被引量:5
- 2006年
- 股份回购具有不可低估的经济功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仅限于减少资本和公司合并两种情形,极大地压缩了公司资本运营的空间,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来的股份回购立法应以公司自治为主,着重强化其经济功能,适当放宽其适用范围的限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陈义华
-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司自治公司法
-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保证人资格新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理性思考被引量:4
- 2010年
- 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符合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构成要件,应为有效担保。现行担保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相冲突,我国应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对担保公司及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行为和组织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 陈义华
- 关键词:外观主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构成要件
- 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及其对中国破产法修改的启示被引量:2
- 2019年
- 现行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相比,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程序设计相对完善,具有诸多制度优势。中国应借鉴俄罗斯破产债权确认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分阶段设置债权确认程序,确立法院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司法能动地位,完善破产债权确认审判程序,增设不服破产债权裁定的上诉程序。
- 陈义华
- 关键词:破产法修改
-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中的法律冲突及其立法对策被引量:1
- 2014年
- 由于《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规范体系在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的差异性,致使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五大法律冲突。在我国,确有必要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善《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并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增加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规定。
- 陈义华
- 关键词:国有股转让法律冲突
- 破产法中法院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与改革路径探析
- 2012年
- 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的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 陈义华
- 关键词:审判职能去行政化
- 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监督视阈下的制度整合与路径选择
- 2015年
- 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效力低下的客观现实,在我国确有必要从上市公司监督视阈对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制度整合。一方面,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监督理念;另一方面,应从制度上构建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监督中的对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和监督效力。
- 陈义华
-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