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榕
- 作品数:16 被引量:24H指数:3
- 供职机构: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更多>>
- 发文基金:福建省教育厅资助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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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环境时代法的平等价值
- 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文认为,环境时代的法对平等观念造成的冲击体现在时间维度上。传统上法的平等主要涉及的是在同一时代的人之间的平等,即代内平等,而环境时代的法却给平等增添了新的意涵,平等不仅包括代内的平等,还包括代...
- 陈泉生何晓榕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文献传递
- 法律上的人
- 2008年
- 法律上的人,并不是现实的或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研究所需的一种范式,即马克思.韦伯所言的"理想类型"。在建构法律上的"人的类型"时,必须对人性凝结的"域场"进行区分。作者认为,依据人性不同可将法分为四大法域:身份法、私法、公法和社会法。身份法上的人是"亲人",私法上的人是"经济人",公法上的人是"政治人",社会法上的人是"社会人"。文章对不同法域上的人的形象进行了剖析,并指出法律上的人的现实研究意义。
- 何晓榕
- 关键词:亲人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
- 环境权概念之辨析
- 环境权是环境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从环境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精神美学价值着手,指出了目前环境权概念之不足,并提出了新的环境权概念。
- 何晓榕
- 关键词:环境权
- 文献传递
-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引量:5
- 2003年
- 主要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中适用范围。认为,在侵权领域,一般情况下该制度只适用于直接故意的侵权,但对于具有特殊注意义务的人,不能排除在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一般的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对于"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为了逃避债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如欺诈、乘人之危等)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合同"依然不能排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同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限度。
- 何晓榕陈绍榕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领域合同领域民事法律
- 生态人与法的价值变迁
- 人性处在不断变化,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人性的进化必然同时带动了法的价值变化。生态人代表了人性在环境时代的一次全新展现,它意味着“自我”认同继续深化成为人与自然一体的“大我”,意味着利他精神不仅向后代人扩展,而且还超出了人类...
- 陈泉生何晓榕
- 关键词:生态人环境变化法律价值
- 文献传递
- 生态法上的人
- 2008年
- "生态人"指的是反映在生态法上的人类形象。20世纪中叶以来,生态危机日趋严重。传统的"主客二分"的研究模式不能解决日益紧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因而有必要确立新的"生态人"模式。与"经济人"、"社会人"相比较起来.生态人是"大我"的人,是"利他"精神向其他物种扩展的人.是"有限理性"人。
- 何晓榕
- 关键词:生态人大我利他
- 生态法上的人
- “生态人”指的是反映在生态法上的人类形象。与私法上的“经济人”、社会法上的“社会人”相比较起来,生态人是“大我”的人,是“利他”精神向其他物种扩展的人,是“有限理性”人。在处理法律上“人”之冲突时,必须遵循追求人与自然共...
- 何晓榕
- 关键词:生态人生态文明环境法治
- 文献传递
- 论生态法域与传统法域的价值冲突被引量:1
- 2009年
- 一般认为,法域是根据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来划分的,但实际上不同的法得以整合成一个法域,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它们人性假设的相同。作为一个新兴的第四法域,生态法域上的人是"大我"、利他和有限理性的生态人,这就决定了生态法的价值取向与其他法域必然有所不同。生态法域侧重生态安全、种际平等以及各物种在地球上生存繁衍的自由。在处理生态法域与其他法域价值冲突时,必须遵循追求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原则。
- 何晓榕
- 生态法上的人
- 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爆发后,人类深刻反思了工业革命以来所秉持的“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各种生态伦理思潮风起云涌。“作为社会控制力量之一”的法律,必然会受到新的生态伦理观的影响,并对原有的法观念和法体系进行扬弃,以应对环境时代的...
- 何晓榕
- 关键词:生态人环境权
- 文献传递
- 从“生态人”视角探析环境权理论被引量:5
- 2009年
- "法律上的人"随法域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征,环境法上的"人"应该是"生态人"。从"生态人"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权理论进行批判,指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种际权",即生态总体框架下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环境权就是所有物种都能平等地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繁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了三个子权利系统: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自然环境的清洁权和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 何晓榕陈泉生
- 关键词:生态人环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