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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鹏

作品数:8 被引量:75H指数:3
供职机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法律
  • 3篇法律问题
  • 2篇盘查
  • 2篇盘查权
  • 2篇警察
  • 2篇法律问题研究
  • 1篇侦查
  • 1篇指挥权
  • 1篇任意侦查
  • 1篇若干法律问题
  • 1篇审查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审查
  • 1篇强制侦查
  • 1篇权利
  • 1篇权利滥用
  • 1篇令状
  • 1篇令状主义
  • 1篇警察法
  • 1篇警察盘查

机构

  • 7篇上海交通大学
  • 2篇汕头大学

作者

  • 7篇陈大鹏
  • 3篇万毅
  • 2篇李广辉

传媒

  • 1篇中国刑事法杂...
  • 1篇河南公安高等...
  • 1篇南京师大学报...
  • 1篇中国司法鉴定
  • 1篇嘉应学院学报

年份

  • 2篇2009
  • 5篇2008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警察盘查权之研究
盘查是警察为达致防止社会危害(尤其是预防犯罪)或者侦查犯罪的任务,在公共场所(含公共道路)或者指定场所,对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对象进行拦阻并为必要的盘诘、检视。盘查固然在维护社会治安、辅助刑事侦查方面固然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
陈大鹏
关键词:警察盘查权公民权利警察法权利滥用
文献传递
初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52
2008年
初查是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并为正式侦查作准备的调查活动,它已成为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初查属于任意侦查的范畴,因此,"法无规定得行使,法有规定更得行使";立案仅是强制侦查的启动要件,并非任意侦查的启动要件,因此初查可以先于立案而进行。在初查中,可以采取询问、同意搜查、同意扣押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各种任意侦查措施,但不得采用可能强制性干预当事人重要权益的侦查手段,也不得在初查中采用行政调查手段。基于初查程序的合法性,初查中所获的证据,不论是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均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无须经过转化。
万毅陈大鹏
关键词:初查任意侦查强制侦查
警察盘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3
2009年
盘查系介于任意性调查行为与强制性调查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警察为拦阻、留置相对人得采用必要的强制力手段,但是具体强制力度应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参酌案情的重大性、可疑的程度、盘问的必要性、紧急性等因素综合权衡后决定。现场盘查的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0分钟以内,仅在考虑到盘查方式合理性、必要性与合目的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同行后继续盘问的时间应控制在6小时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2小时(不能高于拘传的期间)。如果相对人拒绝回答身份信息或者回答无法令盘查人员满意,警察可以采取一切必要之强制力以获取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而在其他基础信息方面,公民有权拒绝回答,即使公民选择自愿回答后也无需为真实性提供担保。盘查中的人身检查应当限于体表拍触,物品检查也限于随身携带及现实可支配、控制的范围,而不得随意侵入嫌疑人的上锁的物品内部。如果盘查是以同意的方式进行,无需立法的明确授权,其合法性源于公民舍弃基本权的承诺。
万毅陈大鹏
关键词:警察
盘查权启动标准之探析
盘查,在我国也称为留置盘问,是警察为达致治安预防(尤其是预防犯罪)或者侦查犯罪的任务,在公共场所(含公共道路)或者指定场所,对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对象进行拦阻并为必要的盘诘、检视。盘查启动标准有相当理由标准与合理怀疑标准两...
李广辉陈大鹏
关键词:盘查合理怀疑令状主义
文献传递
论检察官之定位被引量:1
2008年
法律卫士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检察官制的起源论证检察官作为法律卫士的合理性;其次,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司法官署,从身份上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再次,在体制上,通过塑造检察官的法定义务和客观义务来保障其法律卫士地位的现实性。
李广辉陈大鹏
关键词:检察制度
检警关系定位的新思考
2009年
我国检警关系的定位采配合制约模式,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关系定位明显不同。基于配合制约模式种种弊端,我国在警检关系协调模式上,应当承认双主体的侦查模式和检察官的指挥权,即肯定警察事实上的主体侦查地位,并辅以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指挥权,协调不同的侦查资源以有效追诉。另外,检察指挥权实现样态应当多样化,而不限于现场指挥。
陈大鹏
关键词:检警关系指挥权
论鉴定留置的若干法律问题被引量:7
2008年
鉴定留置指为鉴定被告心神或者身体状态,而将被告送入医院或者其他适当处所之处分。鉴定留置的存在是与法医学的发展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医学发展的不成熟是鉴定留置制度存活的土壤。鉴定留置应定性为一种依附性行为,即依附于强制鉴定,其本身属于调查程序,而非强制处分。鉴定留置属于强制鉴定延伸的自然结果,而强制鉴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强制鉴定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对自由的侵犯程度不可与羁押同日而语,甚至其结果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审查控制下的鉴定留置期间不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万毅陈大鹏
关键词:司法审查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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