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婷 作品数:11 被引量:70 H指数:5 供职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 陕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 电子电信 经济管理 更多>>
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3 2016年 [目的/意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人类社会对网络空间的高度依赖,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我国在此方面的机制缺位。美国是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最早且规定较为完备的国家,对其进行系统研究能够为我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方法/过程]通过分析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政策法律基础及其特点,研究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探讨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激励机制和隐私保护机制。[结果/结论]提出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制度体系,构建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体系,建立国家层面的网络威胁情报共享和分析中心,确立网络威胁情报共享的激励机制。 马民虎 方婷 王玥关键词:激励机制 胡佛《中国加密政策和国际影响》报告评述 被引量:1 2018年 通过对胡佛科研团队关于《中国加密政策和国际影响》报告进行梳理、总结与分析,得出中国加密政策的演变与发展不仅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需求密切关联,同时也受到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密码政策的制定应当在考虑本国国情和国内民众需要的同时,兼顾国际关系和国际压力,平衡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国内稳定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关系. 方婷 郝静雯关键词:法律法规 安全与隐私: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立法博弈分析 被引量:9 2016年 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目的、范围、主体和程序的条款规定引发了安全倡导者与私权拥护者关于安全与隐私的激烈争论,其中既有关政府使用共享信息的目的条款保障人类网络空间生存权得以实现,又有共享的网络威胁信息范围条款界定存在瑕疵,共享的政府参与主体条款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共享前的个人信息移除程序条款违反比例原则的要求;通过建立政府与私营企业的信任机制,增强共享政策、程序、措施实施的透明度,建立激励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协议等,能够有效实现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立法中安全与隐私的博弈均衡。 方婷 李欲晓关键词:隐私 日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7 2016年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持续关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并已经逐步建立了以政策法律为基础,以组织机构体系建设为重点,以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支撑,以技术、人员、资金支持为保障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 黄道丽 方婷关键词:信息基础设施 信息共享机制 计算机安全 提供商 政策法律 政府机构 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的合法性剖析 2013年 对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商行为进行了阐释;认为从行为目的来看,理性主义为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来源;从行为的技术条件来看,互联网的开放性为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提供了合法性支持;从行为的实施过程来看,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会被滥用而触及个人隐私数据、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的法律效果;提出应当从抓取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授权要件三个方面判定搜索引擎机器人抓取行为的合法性。 马民虎 方婷关键词:知识产权 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 搜索引擎 机器人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立法思考 被引量:6 2016年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尤为突出。现行立法及实践表现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缺乏国家层面的强力监管,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识和保护能力不足,主管机构的职责不清且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资金、技术、人员等基础保障能力薄弱。为加快制定和颁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立法,应当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体系及其工作机制,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监测通报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与响应恢复机制、安全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基础保障制度。 黄道丽 方婷关键词:预警 应急响应 欧美网络电话监听的法律规制分析 被引量:1 2011年 文章重点考察了欧美网络电话监听的法律制度,包括网络电话协助监听的主体范围、监听程序以及协助监听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并最终进行综合比较与分析。 马民虎 方婷 郝文江 邢蕾 王世海关键词:欧盟 网络电话 监听 IT供应链海关审查制度 2013年 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IT产品的跨国流通趋于频繁。在IT产品从原料采购、生产、运输直至交付给最终用户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影响IT产品安全性的因素。 方婷关键词:IT产品 审查制度 供应链 海关 贸易全球化 最终用户 紧急状态下通信协助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方婷关键词:紧急状态 权利义务 法律规制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5 2011年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为RFID)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一刀双刃,RFID技术也必然会带来众多的冲击与隐忧,特别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问题。因此,应当借鉴欧美的先进立法经验,建立RFID隐私保护的立法;逐渐强化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建设;并不断增强公民对RFID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方婷关键词:无线射频识别技术 隐私权保护 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