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
- 作品数:12 被引量:5H指数:1
- 供职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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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应得违法收入越位的扩张效应及其解释思路
- 2022年
- 我国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与数额犯中的数额没有实质性差异。数额犯中的数额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功能,但本质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结果。按照数额犯结果危险程度划分,取得型数额犯的既遂、未遂、预备形态分别对应已得违法收入、应得违法收入、可得违法收入。在犯罪形态上,将应得违法收入越位评价为既遂形态,会扩大数额基本犯与数额加重犯的处罚范围。对应得违法收入的解释,应以结果危险为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中,贯彻层级解释思路。
- 刘涛
- 关键词:数额犯未遂
- 刑法因果关系的典型-非典型模式之反思
- 2021年
-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的结果归属均是一种典型-非典型模式。该模式与常识主义刑法观、刑法客观主义以及报应性与预防性的关系形成内在契合,因而至今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式。但是,典型-非典型模式不仅根基不稳、判断不准,而且无法适用于共犯领域。摒弃典型-非典型模式,是从结果归属不确定性泥潭中脱身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单独犯与共犯统一归责模式的思想基础。
- 刘涛
- 关键词:因果关系客观归责
- 刑法中预期财产性利益研究
- 2024年
- 优化营商环境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亟待在法秩序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预期利益的保护。在刑法全面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当下,预期利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取决于刑法中财产性利益范围的界定,即预期利益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以确定性、物理管理可能性、权利确证性为由否定预期利益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观点,存在较多缺陷。相反,肯定预期利益属于财产性利益具有较为充分的法规范依据、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作为财产性利益的预期利益,需要具备预见性、稳健性、经济性和有限性特征,排除异常的、随机的、感情的、机会的、扩大的预期利益。
- 万志鹏刘涛
-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刑法
- 论统一生态环境法典中行刑衔接条款的设置
- 2024年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列入“一类项目”,意味着我国开启了继民法典以来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工作。基于环境法律体系化的政策要求、法律衔接统一化的法治需求、环境犯罪罪状填补精准化的实践需求,有必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设置行刑衔接条款。相比之下,形式转致模式和附属刑法模式都存在较大缺陷,实质转致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统一法典化趋势。在实质转致模式下,应当注重规范保护目的的重合衔接、构成要件的从属衔接、追责的回转衔接,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 黄明儒刘涛
-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附属刑法
- 有组织犯罪违法所得共同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构造
- 2023年
-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涵盖了共同追缴、责令共同退赔、共同返还与共同没收四种处置措施。在有组织犯罪中,司法实践常以继续追缴、继续退赔、没收等笼统方式代替共同处置措施的适用,呈现出重“涉案性”、轻“主体性”倾向,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财产。原因在于,司法实践忽视有组织犯罪成立条件与共同处置措施适用条件之间的差异,致使共同退缴责任的判断标准杂乱无章,难以形成统一适用标准。在肯定共同处置措施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基础上,应以共同退缴责任为核心,明确共同退缴责任的前提、标的物、要件、法律后果,规范地适用共同处置措施。
- 黄明儒刘涛
-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违法所得
- 诠释学视野中的适用性刑法解释论被引量:1
- 2021年
- 诠释学本体论揭示了理解、解释、应用属于人此在存在的基本结构,人的存在本身处于理解与解释之中。诠释学对刑法解释的影响体现在具有价值判断的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回归。刑事法官主体地位的确立将导致主体价值渗透到适用性刑法解释中,形成了“逆向裁判”思维,这种思维与刑法方法论之间具有价值关联。作为实质判断的前理解始终影响着解释结论与处罚必要性的判断。当司法解释难以在个案中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以及其本身须要再解释时,适用性刑法解释的意义得以彰显。促进刑法解释从“学理型解释”向“法官适用型解释”转型是通往个案公正的重要一步。
- 刘涛
- 关键词:刑法解释
- 整体行为在犯罪参与体系中的价值与内涵
- 2022年
- 区分制设定的正犯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标准形象、共犯从属于正犯的事理逻辑结构过于单一,必然导致正犯认定上的泛化与实质化,最终淡化或脱离构成要件;而单一制扩大刑法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也是不恰当的。无论何种犯罪参与体系均应坚守共犯参与人整体行为与构成要件符合的守恒定律。整体行为与构成要件符合的观点不存在逻辑与观念上的障碍,根据这种观点,单一正犯体系同样可以形成完整的归责体系并且做到裁量上的罪刑相适应。
- 刘涛
- 关键词:单一制
- 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没收研究——以《刑法》第六十四条为切入点被引量:3
- 2021年
- 《刑法》第六十四条对"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采取了严格的绝对没收原则,如何解释"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内涵和外延,是精准没收无法回避的问题。理论界主流观点是将"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制解释为"与违禁品相当的财物";实务界的主要做法是将"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解释为犯罪工具。但是,这些解释不仅不能贯彻比例原则,而且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在没收中的合法权益。弥补这些缺陷,应当突破"财物"是具体物的理论障碍,合理认定单数主体与复数主体、共犯与第三人、共有关系与负担物权关系中"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兼具惩罚性、预防性、平衡性的第三类法律后果,性质上独立于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
- 万志鹏刘涛
- 关键词:特别没收本人财物
- 从犯归责原则的本土化构造:区分原则之提倡
- 2023年
- 在我国共同犯罪的归责领域中,无论是“共同归责说”“单独归责说”,还是“从属归责说”,都存在各自的适用困境。在我国刑法话语体系下,应重构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基本分类为依据,从犯的区分归责原则具有天然优势,其能为帮助行为与教唆行为提供本土处罚依据,从而为从犯的停止形态提供解释思路,进而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提供梯级适用的参考方案。
- 刘涛
- 关键词:共同犯罪从犯
- 特别没收中利害关系人阶段性参与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被引量:1
- 2021年
- 围绕特别没收制度,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衍生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普通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其他国家救济方式不同的是,在普通程序中,我国规定的是阶段性参与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制度逻辑,但在诉讼各阶段缺乏正当程序及制度制约,导致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在刑事诉讼中宽进严出。鉴于此,在实体上,应限制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解释范围,明确特别没收的属性;在程序上,应规范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并构建听证审查机制。
- 刘涛万志鹏
-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特别没收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