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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福新

作品数:4 被引量:3H指数:1
供职机构:天津海事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3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2篇交通运输工程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留置权
  • 2篇货物
  • 2篇海运
  • 2篇承运
  • 1篇有关法律
  • 1篇有关法律问题
  • 1篇运货
  • 1篇实务
  • 1篇实务探讨
  • 1篇司法
  • 1篇司法判定
  • 1篇契约
  • 1篇货物运输
  • 1篇货运
  • 1篇货运代理
  • 1篇货运代理人
  • 1篇海上运输
  • 1篇海运货物
  • 1篇合同
  • 1篇法律

机构

  • 4篇天津海事法院

作者

  • 4篇石福新

传媒

  • 3篇天津航海

年份

  • 1篇2008
  • 1篇2005
  • 1篇2002
  • 1篇1998
4 条 记 录,以下是 1-4
排序方式:
论货运代理人从事的契约承运业务
2008年
货运代理人可以作为契约承运人赚取运费差价利润,包括杂货和散货的租船运输中的租进和转租船舶,以及在集装箱运输中转卖箱位服务的无船承运人。因为代理业务和契约承运业务经常交叉重叠操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辨别二者产生困难。文章从货运代理人向契约承运人发展和区分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石福新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司法判定
海运留置权有关问题探究被引量:3
2005年
由于海上运输的高风险性,船舶产生滞期或其他意外费用随时可能发生,船上所载货物是重要的保障,所以,没有哪个船东会对海运留置权忽视。我国法律也对留置权的行使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海运留置权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的现实问题,如留置的场所、处置方法等等。承运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非易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海运货物留置权有关问题做一探究。
石福新高卫平
关键词:留置权海上运输海运货物承运人
海运留置权实务探讨
引言从事海商法律方面工作的人士,越发将海运法律的独立性提到重要位置,其与一般民法为“性质同一”的概念受到质疑。因为,用民法理论注释海运法律的问题,从未象现在这样令人感到困惑和不通。其中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货物留置权。承运人对...
石福新
文献传递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
1998年
在沿海货物运输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需要澄清和认同的法律问题。货物所有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出运货物手续,很少有谁来关心运输法律关系和诉权等,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灭失或损坏,或有其他损失的发生,那么托运人要面对的问题是货物运输,谁是承运人,谁要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作为收货人的一方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能否依据运输合同起诉?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作初步探讨。
石福新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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