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
- 作品数:13 被引量:16H指数:3
- 供职机构:黑龙江农垦管理干部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文化科学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高职在校生尚法理念缺失根源和培育途径探析
- 2009年
- 高职在校生普遍存在尚法理念的缺失问题,而缺失的根源十分复杂,既有历史和传统的根源,又有现实和体制的根源。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阶段,高职学生将是我国社会很重要的人才层面,高职在校生尚法理念的培育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培育的途径方面,既要注重传统的课堂教育,又要注重多种方式、途径培育。
- 李方武王丽萍
- 关键词:尚法理念
- 略论高职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策略与途径
- 2010年
- 加强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当前高职院校两课教育的重要内容。高职学生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其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和觉悟的程度,公民意识应包括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公德意识四个方面。高职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应从高职学生情感、思维和行为三个方面着手并与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意识教育、生态教育、道德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
- 王丽萍李方武
- 关键词:高职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 浅析高职学生尚法理念培育途径创新被引量:3
- 2008年
- 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没有充分发挥培育学生尚法理念主渠道作用,而尚法理念教育和提升学生素质、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因此,创新法制教育,培育学生尚法理念势在必行。
- 李方武王丽萍
- 关键词:尚法理念
- 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分析被引量:2
- 2010年
- 非婚同居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进入社会转型期,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这为法律提出新的规制诉求。对于是否对非婚同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目前我国学术界争议较大。但法律的回避和等待只会让更多的受害者望法兴叹。理性的法律应认识到法律是现实生活需要的反映,应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区别对待非婚同居和婚姻,对非婚同居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非婚同居终止,尤其是财产制、债务承担、扶养请求权等明确界定,人性化地制定相应法律来规范非婚同居现象。探讨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将从新的角度阐释立法的可行性与可能性。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主要体现在:更新立法思想、保障公民人权、深化公平理念、重塑婚姻道德、彰显法律之美。
- 王丽萍
-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债务承担
- 北大荒集团农业绿色发展的法治环境问题
- 2019年
- 本文以依法治国理论、营商环境理论和绿色发展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北大荒集团农业绿色发展法治环境现状分析,找到其存在的客观问题,根据问题导向提出:应围绕“三大一航母”的战略目标,从科学地方立法,建立垂直执法体系,加强司法建设,提升尚法理念等方面入手,解决好北大荒集团农业绿色发展的法治环境问题。
- 王丽萍李强林琳
- 关键词:法治
- 成人教育中尚法理念培育实践探讨——以情景教学法为视角被引量:1
- 2010年
- 尚法理念培育的目的是激发成人学生法情感,使其具有法思维、形成法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情景教学法的应用,符合成人教育教学特点,有利于实现成人法制教育目标。
- 王丽萍
- 关键词:成人教育尚法理念情境教学法
- 浅谈尚法理念在和谐社会中的价值取向被引量:1
- 2010年
- 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植于人类对于幸福生活的憧憬与期待,并最终以人类幸福的实现为归宿。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尚法理念的精神指引。尚法理念是指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信赖并心悦诚服地服从,从而达到法实现人类幸福这一终极目标的理想信念。其价值基础包括创立"良法"等外在基础和法律知识基础、法情感基础、法思维基础等内在基础。
- 王丽萍
- 关键词:和谐社会尚法理念
- 课堂教学有效性影响因素略论被引量:3
- 2013年
- 增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已成为现阶段深化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教学不但要有效果,还必须讲效率和效益。教学有效性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对课堂教学有效性影响因素教学深入分析探讨,对解决这一问题有重要意义。教育者、受教育者、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情境等因素在教育者这一关键因素的主导下,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影响课堂教学有效性。
- 邹宛言王丽萍
- 关键词:课堂教学有效性影响因素
- 黑龙江垦区农业产业结构优化探究被引量:2
- 2021年
-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从黑龙江垦区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黑龙江垦区农业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新时期优化调整黑龙江垦区农业产业结构的对策思路,为垦区实现“三大一航母”战略目标提供有力理论支撑。
- 杨轶王丽萍林琳陈志新宫萍
- 关键词:黑龙江垦区农业产业结构
- 应注重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被引量:3
- 2005年
-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其解除与否还要基于该姻亲关系当事人的选择权的行使。继父母子女关系向养父母子女关系转化过程中,继父母、生父母和继子女均享有选择权。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应通过《婚姻法》的修改和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 王丽萍李方武
-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