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烨
- 作品数:56 被引量:165H指数:7
- 供职机构: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西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轻工技术与工程文化科学更多>>
- 财产性利益的刑事立法完善探析被引量:1
- 2015年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保护对象是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这一罪名的设立是侵犯财产性利益违法行为犯罪化的重要标志。这类违法行为入罪既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前者体现在财产保护的全面性要求和刑民实体法关系的协调,后者则是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给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具体罪名的设置上,诈骗利益罪仍是优先选择,但在法定刑上应与普通诈骗罪有所区别。
- 陈烨
- 关键词: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
- 刑法中的“食品”概念辨析被引量:6
- 2013年
-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定义尚不完善。刑法中的"食品"概念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理解,并根据立法目的对其进行扩大解释。因此,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都属于刑事法律中的食品范围,但保健食品并不等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关于"毒胶囊"引发的刑法定性问题则应当依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 陈烨
- 关键词: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 法定犯违法性认识必要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框架下如何坚守被引量:23
- 2017年
-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丧失了原有的存在基础和价值。国外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说"与国内的犯罪论体系仍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得到修正之前,很难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依据。"违法性认识必要说"遭遇的最大困境来源于实践中的可行性问题,唯有通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当调整法定犯罪的证明责任分配方能有效解决。法定犯的刑罚体系应当朝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在此之前,充分发挥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功能、扩大刑事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妥当的过渡路径。
- 陈烨
- 关键词: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举证责任罪刑法定
- 财产性利益与罪刑法定问题被引量:39
- 2013年
- 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作为普通财产犯罪的对象,并没有彻底解决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问题,反而导致许多新问题产生。究其原因,在于上述解释结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肯定论者的诸多解释理由,要么属于将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尽快犯罪化的立法依据,要么是模糊不清、操作性差的抽象概念,再有就是无具体关系的其他刑法规定,均不足以说明对财物进行扩大解释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只能以行为方式或者依特别规定入罪,否则,必须作无罪处理。
- 陈烨
-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罪刑法定原则
- 互联网发展对西藏地区犯罪形势的影响研究——以三种犯罪类型为例
- 2020年
-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犯罪形态,对西藏地区的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了新的威胁。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方面,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犯罪手段和领域,进而带来了犯罪影响不可控、案件侦办难度大、证据鉴定有争议等问题;在毒品犯罪方面,交易方式的网络化让贩卖毒品类案件更趋隐蔽,短时期内破获案件数量大大减少,以快递方式邮寄毒品的案件却在逐年上升;在财产犯罪方面,西藏的网络财产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转变,随着移动互联网业务的进一步推广,还将持续威胁着藏区各族人民的财产安全。新时期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成为西藏长治久安面临的新挑战。
- 陈烨
-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形势
- 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研究被引量:8
- 2012年
-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 陈烨
-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
- 论法治环境下的“疑罪从无”原则被引量:1
- 2010年
- "疑罪从无"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但对"疑罪"本身涵义的理解及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所选择的"疑罪从轻"的作法更是严重地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疑罪从无"派生于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应立足于被追诉人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原则的内涵。正确理解并适用这一原则是法治环境下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 陈烨
- 关键词: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疑罪从轻人权保障
- 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被引量:14
- 2012年
- 从刑法中财产性利益的产生以及取得方式来看,它应当是与民法中的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形式,是为保护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应当明确区分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无体物(各种新型能源)以及不动产权益等各种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形式之间的界限,不应使各种不同的财产形式相互混淆。
- 陈烨李森
-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
- 刑法中的无形财产基本问题研究
- 2015年
- 刑法中的无形财产概念可以追溯到民法中无体物概念的产生,这两个定义在"物即财产"观念的影响下几无区分。同样,民法中对无形财产指代内容的不同解读也影响到刑法理论对这一概念内涵的界定。刑法中的无形财产与信息财产应是相同的定义,都是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抽象思维认识或感知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形式。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是效用性,类型特征是无形性,后者是由信息的存在方式决定的,也是无形财产区别于有形财产的重要标志。
- 陈烨
- 关键词:无形财产信息财产无形性效用性
-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 2015年
-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与财物具有形式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无论从现实的还是规范的角度分析,都不宜将虚拟财产作为传统财产犯罪的对象。另外,与虚拟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知识财产从财产犯罪中的分离也为上述结论提供了依据。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并不适用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相关的计算机犯罪也不能体现其牟利的违法性质。所以,仍需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在相关条款中规定牟利型的计算机犯罪并加重刑罚。
- 陈烨
-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犯罪财物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