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郭楠

作品数:7 被引量:13H指数:2
供职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4篇期刊文章
  • 3篇会议论文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 1篇环境科学与工...

主题

  • 5篇油污
  • 5篇财产
  • 5篇财产规则
  • 4篇生态损害
  • 2篇能源
  • 1篇行政
  • 1篇行政垄断
  • 1篇油污损害
  • 1篇三个维度
  • 1篇石油
  • 1篇石油资源
  • 1篇税改
  • 1篇条例
  • 1篇能源结构
  • 1篇能源体制改革
  • 1篇气候
  • 1篇气候变化
  • 1篇资源税
  • 1篇资源税改
  • 1篇资源税改革

机构

  • 7篇重庆大学

作者

  • 7篇郭楠
  • 6篇秦鹏

传媒

  • 1篇社会科学
  • 1篇生态经济
  • 1篇国际经贸探索
  • 1篇重庆大学学报...
  • 1篇新形势下环境...

年份

  • 1篇2018
  • 6篇2016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油污损害防治的法经济学解释——基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三个维度的分析被引量:5
2016年
在法经济学领域中,"卡-梅框架"将侵权救济规则抽象成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三种类型。这一框架从分析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出发,以寻求"最有效率的权利保障"作为规则选择的取舍标准。"卡-梅框架"对于油污损害防治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在于有助于重新审视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置目的、适用场合及实践效果。油污防治法律规范的修改与完善需要对克服油污损害的外部成本以及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给予更多关注。
秦鹏郭楠
关键词:油污损害财产规则环境公益
油污生态损害救济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展开的分析
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为研究视角,为油污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关于规则选择与效率比较的分析框架。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从“道德风险”与“风险厌恶”的角度解释建立、健全油污防治法律规则的必要性。通过...
郭楠秦鹏
关键词:财产规则
油污生态损害救济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展开的分析被引量:1
2016年
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为研究视角,为油污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关于规则选择与效率比较的分析框架。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从"道德风险"与"风险厌恶"的角度解释建立、健全油污防治法律规则的必要性。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卡-梅框架"下的各种规则有其内在的区分逻辑、适用场合与社会成本。因此,应当以评估油污事故风险的难易程度为区分依据,在事前监管阶段运用禁易规则和管制规则,在事后惩戒阶段适用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同时,降低油污生态损害的估价成本,明确油气企业的环境义务与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卡-梅框架"的最大效用。
郭楠秦鹏
关键词:财产规则
油污生态损害救济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展开的分析
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为研究视角,为油污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关于规则选择与效率比较的分析框架。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从'道德风险'与'风险厌恶'的角度解释建立、健全油污防治法律规则的必要性。通过...
郭楠秦鹏
关键词:财产规则
文献传递
资源税改革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被引量:2
2018年
中国作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致力于贯彻落实《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中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目标。通过评估资源税改革的环境影响,得出其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排温室气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释放资源税改革的“环境红利”,解决改革的遗留问题,应当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完善资源定价机制,为科学设计资源税制提供实践参考。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资源税的法律性质和立税依据,并在环境税法体系中对资源税进行清晰的定位,使其充分实现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的“绿色”功用。
郭楠
关键词:资源税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环境税能源结构
油污生态损害救济的规则选择——基于“卡-梅框架”展开的分析
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法律规则的效果模式为研究视角,为油污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关于规则选择与效率比较的分析框架。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从"道德风险"与"风险厌恶"的角度解释建立、健全油污防治法律规则的必要性。通过...
郭楠秦鹏
关键词:财产规则
能源体制改革下油气对外合作开采的规制失灵与规范路径——以《对外合作开采海洋(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为研究被引量:8
2016年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自诞生之始就在油气对外合作开采领域铸就了"资源国家所有、国企负责专营"的运作模式。该条例的现有规定存在行政主管部门不明、油企环保义务缺失、法律责任虚化的弊端。在新一轮能源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条例应当从行政垄断的制定者、国企特权的维护者,转变为市场规则的裁判者、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条例的修改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的范围及权限,明晰油气国有企业的环保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政府规制的公益目标付诸于立法行动与法律施行之中。
郭楠秦鹏
关键词:行政垄断规制失灵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