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李华君

作品数:7 被引量:32H指数:2
供职机构: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政治法律社会学理学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经济管理
  • 2篇社会学
  • 2篇政治法律
  • 1篇理学

主题

  • 3篇问责
  • 3篇矿难
  • 2篇行政
  • 2篇矿难事故
  • 1篇行政问责
  • 1篇选举
  • 1篇选举制
  • 1篇选举制度
  • 1篇异化
  • 1篇异化现象
  • 1篇职务
  • 1篇投票
  • 1篇投票行为
  • 1篇问责客体
  • 1篇问责主体
  • 1篇乡村
  • 1篇乡村社会
  • 1篇逻辑研究
  • 1篇民主
  • 1篇民主选举

机构

  • 5篇山西大学

作者

  • 5篇李华君
  • 2篇王臻荣

传媒

  • 1篇北京社会科学
  • 1篇中南大学学报...
  • 1篇华南农业大学...
  • 1篇中共山西省直...
  • 1篇中共南京市委...

年份

  • 2篇2020
  • 1篇2019
  • 1篇2015
  • 1篇2011
7 条 记 录,以下是 1-5
排序方式:
行政问责力度的测量与分析:基于2003—2017年重特大矿难的数据被引量:10
2020年
基于多源流理论,提出了行政问责力度的分析框架。借助官网提供的2003—2017年重特大矿难事故的追责数据,测量了行政问责力度的水平,检验了政治源流、成本-收益顾虑如何影响问责力度的形成。研究发现,第一,行政问责力度整体水平处于较轻、中等、偏重三个居中的等级;第二,事故吸睛度对问责力度产生同向影响;第三,职务层次间权力依赖与责任抵替性的权责分配格局导致追责高级职务层次会提升整体问责力度;第四,为了平衡培养官员的巨额成本、官员忠诚度与维护国家权威间的矛盾,严厉的问责力度向基层职务下沉。由此认为,行政问责力度不存在畸轻畸重的特点,回应社会的需要、政治系统重视程度、行政发包模式以及管理成本的考虑使其弹性范围在较轻到偏重之间调整,这一结果在达到宏观理性的同时损失了微观层面的公平价值。研究为理解行政问责力度的形成增辟了视角,但是还需要寻找新的影响因素完善理论模型,在其他问责领域被验证。
李华君王臻荣
关键词:多源流理论
乡村社会民主选举制度的异化现象及其矫正被引量:1
2011年
民主选举制度是乡村中国村民自治最基础的部分,其核心是多数原则及投票行为。在考量部分乡村社会后发现,多数原则原本意义上的相对多数在一些乡村正异化为绝对多数,其追求的择优目的正生成择劣的效果;而投票行为应有的公共理性正被经济理性所取代。其主要原因在于乡村社会民主土壤的贫瘠,体现在:民主形成于理性主义而非经验主义的;缺乏以多元中心信息系统为特征的独立舆论环境;生活普遍贫困使得民主共识难以达成。因此,在乡村社会矫正民主选举原则,发展市场经济是当务之急。
李华君
关键词:乡村社会民主选举投票行为
矿难行政问责中惩戒机制的运行逻辑研究
2020年
从反向运动理论的视角设计了矿难行政问责中惩戒机制的分析框架,借助官网2012-2018年较大矿难事故的追责数据,检验了惩戒机制运行的逻辑。研究发现,在惩戒机制运行中“问责事由”与“职务层次”发挥关键作用,对惩戒力度的影响总效果值最大;“问责事由”是“经济损失”“职务层次”影响“惩戒力度”的中介变量;“经济损失”和“服从程度”发挥的作用很小,“媒体报道”不发挥作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并存于惩戒机制中,正式规则发挥的作用大于非正式规则;惩戒机制运行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以上说明,若通过惩戒机制增强反向运动效果,需要依赖政府积极做出制度安排,降低职务层次影响力,优先法制逻辑,让正式规则发挥更大的作用。
李华君王臻荣
关键词:行政问责惩戒机制
关于“行政问责”概念的评析(2005-2014)
2015年
2007年王成兰和普永贵二位学者曾对国内2004年到2005年的行政问责文章做了梳理,指出"行政问责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七年之后,笔者检阅了从2006年到2013年,主题为行政问责的文章,希望从中发现学者们对行政问责概念的共识度。经过统计分析后发现:学者们定义概念或者遵循单一的结构性规则,或者采用单一的工具性规则或者使用混合规则的方式。按照三种方式界定的概念里,学者们对行政问责的各个结构、工具属性的认识还存在很多分歧:定义概念的规则究竟哪个更合理,界定行政问责各结构的内涵、外延,定义工具属性的标准,应当遵循理论逻辑,还是采纳国内政治制度的实际,还是依据研究的便利。最后文章指出,回答这些问题是构建本土化的行政问责概念前提,它将激励学者们掀起行政问责的概念的新一波研究。
李华君
关键词:问责主体问责客体
重特大矿难事故下的选择性问责:基于2002—2015年的数据
2019年
本文通过对2002—2015年111个重特大矿难处理报告的实证分析发现,在2002年至2015年间的重特大矿难事故的行政问责系统中,问责力度整体呈现中度偏轻的水平,职务层次越低承担的责罚力度越重,科级层次是行政问责的最主要对象。问责力度之所以具有职务层次下沉的特征,主要有三个因素:(1)高级别的职务层次可以合法避责。(2)政府内的职责分工规则使高级别职务层次可以合理避责。(3)回应社会的需求与问责成本约束,决定了较低的职务层次要承担主要责任。
李华君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