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福宽
- 作品数:1 被引量:0H指数:0
- 供职机构: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论“徇私”类渎职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修改与完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角度
- 2011年
-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徇私类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必须是明知结果必然发生,以实现犯罪目的。故间接故意不能成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观要件。但若将"徇私"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将导致处罚范围不当缩小,增加查办难度,放纵渎职犯罪。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修订时,将"徇私"动机删除。对徇私的"私"的限制性解释,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相矛盾。而且徇单位、集体之私实施渎职行为的,根本不是由于法律素质、政策水平和技术能力不高的缘故。所以,徇私的"私"应回归其本意。
- 梁桂民阎福宽
- 关键词:徇私间接故意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