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迪
- 作品数:7 被引量:17H指数:2
-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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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与前瞻:甲、金、简牍法制史料研究述评
- 2022年
- 中国中古之前的法律史框架基本由出土法律文献建构,只有全面整理与精研甲骨、金文、简牍法制史料才能突破早期法史研究中的“瓶颈”,才能厘清早期中国法制演进的宏观线索,才能准确认识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世界价值。近30年来出土法律文献数量急剧增长,新的重要发现层出不穷,对旧材料的认识亦随之发生诸多变化。本文分别对甲骨、金文、简牍法制史料的整理研究情况加以综述,并对未来的研究前景加以探讨。
- 王沛王捷姚远邬勖陈迪周博黄海乔志鑫
- 关键词:甲骨文金文简牍
- 秦律死刑方式浅窥——以睡虎地秦简资料为考察中心被引量:3
- 2013年
- 文章以睡虎地秦墓竹简等简牍为考察中心,结合传世典籍,重新理清秦时的法律制度。以死刑为例,研究发现秦律的死刑以"殊死"作为分类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殊死"的腰斩和枭首;一类是"非殊死"的磔与弃市等死刑。
- 陈迪胡广平
-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秦律
- 《民法总则(草案)》第34、35条评析——监护执行人的撤销与恢复被引量:14
- 2016年
- 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应区分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根据失职与侵害二分法重塑监护撤销制度,明确监护撤销与新监护人指定的独立关系,调整撤销诉讼主体配置,给予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并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
- 李霞陈迪
- 岳麓秦简律令校释(五)
- 2022年
- 本文对岳麓秦简肆223-256简的释文内容做了注释与解读,就一些释文的隶定提出新的意见与理解,并逐一分析秦律篇名以及相关法条的内容与立法目的。就223-224条中“传书”的传递具体规定,结合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实例进行详细举例说明;230-231简记载的“有狱论”应为“有狱”“有论”的合称,指受到刑事立案或判决;232-236条中的残泐字认为应是“戍”字,在律文中与“迁”“输”并列,应遣至它地的作为“罪”的戍,包括谪戍、赀戍、罚戍以及卒戍;244-247条中的“岁与黔首人为三尺券一”可理解为“官府每年要给徭徒的每个人制作一副三尺的券”;248-252条中的“重车负”可理解为“重车”与“重负”,前者是“用车辆运输”,后者是“用人力运输”。
- 邬勖(编译)陈迪乔志鑫(编译)黄海张伯元王沛王捷姚远朱群杰
- 最高法院司法政策性文件研究
- 2020年
- 司法政策性文件远超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具有内容重要、数量繁多、主题集中、样式公文化的特点,同时也面临着行政保障成本过高、识别适用困难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最高院审判指导的功能被淹没在话语地位强势的政治响应中,司法行政化下最高院习惯于通过公文管控的方式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不足,以及最高院案例欠缺政策宣示能力。对此,应建立司法政策性文件的政治-技术二元生产机制,将司法政策性文件进一步分化为表态型文件与业务型文件,两者满足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运作逻辑。同时,逐步剥离最高院纠纷解决职能,赋予最高院案例政策宣示能力,并通过"飞跃上诉"等制度使最高院能够及时介入有政策意义的个案审判,以减少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使用。
- 陈迪
- 关键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审级制度
- 欧洲法律能力制度改革:一个紧迫的挑战
- 2019年
- 一、引言自治与自决的权利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关键,在许多法域都受到保护。但是,只有法律允许或协助某人为自己作决定,他才谈得上拥有法律能力。①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允许某些群体掌握自己的生活,从而阻碍了他们充分实现自身的潜能。②一个人被他人认为具有法律上的自决能力时,他才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智力障碍、精神疾病、大脑创伤或其他任何种类的神经病变,将导致认知功能受损,这可能意味着这个人在特定时间段内丧失部分或全部自决能力。
- 李霞陈迪陈博(审校)
- 关键词:智力障碍精神疾病法域权利
- 论监护执行人的撤销与恢复——以《民法总则(草案)》第34、35条为中心
- 2016年
- 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 李霞陈迪
- 关键词:成年监护意定监护
- 全文增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