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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涵锐
作品数:
1
被引量:1
H指数:1
供职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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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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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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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王春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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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
黑龙江大学
作者
1篇
王春梅
1篇
赵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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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年份
1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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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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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
被引量:1
2011年
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意志宣布与外显的意志信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护对意志的合理信赖。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方面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加以规定和认识,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全否定非自愿真实行为的效力,这既造成立法上的逻辑混乱,又忽视了对意志信赖的保护。因此,在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平衡的基础上追求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王春梅
赵涵锐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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