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也龙
- 作品数:15 被引量:103H指数:7
- 供职机构: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医药卫生文学更多>>
- 法国临终医疗法制评析与启示被引量:4
- 2019年
- 法国2005年《莱奥奈蒂法》认可了终止维生医疗和舒缓疗护,但其并未设计出完备的提升临终患者权利的框架。2016年《克拉埃斯-莱奥奈蒂法》对法国临终医疗法制进行了重要修改,同时仍然维持对安乐死与医助自杀的禁止。新法律创设了持续深镇静的权利,将持续深镇静作为特别实践予以规范,是该法的最大创新;明确将人工供给水与营养界定为医疗行为,为终止此种行为提供了前提;给予预先指示法律约束力,同时进一步丰富了预先指示的制度内容。法国临终医疗法制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包括应当将生命质量作为生命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对临终医疗的行为模式作出立法选择,应当对终止维生医疗和舒缓疗护作出立法规制,应当明确亲属在临终医疗情境中的法律地位。
- 孙也龙
- 关键词:法国法生命权
- 无效医疗的成因、伦理问题及因应对策被引量:10
- 2019年
- 医疗是存在极限的,对于一些患重症的生命末期患者,如果超出这个极限而实施没有效果的医疗措施,就会出现无效医疗。无效医疗本身根源于现代医疗技术,而法律政策、医患沟通、家长主义等社会因素导致无效医疗现象在实践中的发生。无效医疗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可能导致患者、家属、医师及国家“四输”的局面。因此必须积极谋划对策,从患者自主、法律、医护策略以及教育等多方面着手,以尽量避免无效医疗现象的发生。
- 孙也龙
- 关键词:伦理问题因应对策
- 婴儿尊严死的法律问题研究--以Charlie Gard案为切入被引量:1
- 2020年
- 在某些重症场合,延长生命长度并非医疗决策的唯一决定因素,生命质量的考量也已被国内外司法实践所认可。生命质量说为婴儿尊严死提供了前提条件,也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维持重症婴儿的生命。对于重症婴儿生命质量的判断,由于其同时作为父母的子女和医生的患者,从家事法和医事法的双重角度,最佳利益原则都应当适用于此情况。但最佳利益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故必须在具体案件中考量各种相关因素。为便于此种考量,法律应归纳列举给予医疗措施将不符合婴儿的最佳利益的具体情形,同时法律还应建立婴儿尊严死的程序保障机制。
- 孙也龙
- 关键词:生命质量
- 论预先医疗指示的法律意义被引量:1
- 2018年
- 随着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预先医疗指示逐渐成为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国意图紧跟成年监护的发展趋势,引入预先医疗指示是必要的,特别是该制度对于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人口老龄化、精神疾病危机、器官捐献不足等具有很好的应对作用。
- 孙也龙孙健
- 关键词:成年监护
- 终止人工维生的法律规则——以欧洲人权法院Lambert v.France案为切入被引量:3
- 2018年
- Lambert案判决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勾画了终止人工维生的法律规则。患者预先指示在主观方面占有首要地位。在没有预先指示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不同的代做决定安排皆属各国自由判断余地,但是无论何种安排都必须遵循替代判断规则。在客观病情的考量方面,如果患者为无恢复可能的持续植物状态,则法院倾向于认定继续人工维生不符合患者客观最佳利益;如果患者为最小意识状态,则法院倾向于认定终止人工维生不符合患者客观最佳利益。在最终决定是否终止人工维生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考量具有反向联动关系,而患者病情的反转使Lambert案成为此种反向联动关系的典型判例。
- 孙也龙
- 论生前预嘱的撤销方式被引量:2
- 2019年
- 生前预嘱的撤销方式是生前预嘱法律制度中的关键一环。比较法上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立法模式不对撤销方式作任何要求;第二种立法模式则对撤销方式予以列举,其中包括患者指令他人撤销;第三种立法模式对撤销方式的列举不包括指令他人撤销。当今医疗科技的发展促使信息传递方式的多样化,法律要对撤销方式进行规定就必须考虑现代医疗环境下的患者交流方式。撤销方式的理想条款应当是既能适应撤销方式的多样化,又能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以避免患者受到不当影响。以此观之,三种立法模式皆有局限性,较为妥当的解决路径是在第一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见证程序的形式要求。
- 孙也龙
- 预先医疗指示咨询的含义、伦理价值和法律因应被引量:8
- 2018年
- 预先医疗指示咨询是患者在有决定能力时,与医护人员及家属讨论临终医护方式的持续沟通与讨论的过程。预先医疗指示不应该仅仅被视为一项法律文件的签署,作为过程的预先医疗指示咨询在医疗实践中同样具有诸多伦理价值。但是,在对预先医疗指示进行立法时,还应考虑预先医疗指示的使用率与被执行率之间的关系,建议在法律中不必将咨询规定为订立预先医疗指示的强制前置程序,但不妨将咨询作为鼓励性规定。
- 孙也龙
- 关键词:医事法律
- 临终患者自主权研究——以境外近期立法为切入被引量:14
- 2017年
- 近年来,韩国和美国加州分别通过了关于临终患者自主权的立法。临终患者自主权可分为拒绝维生治疗权和要求死亡权两大类型。拒绝维生治疗权来源于身体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大多数法域都予以认可。要求死亡权的实质是要求医生杀人或帮助自杀,违背了"不得杀人"的基本法则,因此仅有个别法域承认其合法性。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应当建立由临终关怀与临终患者自主权共同构成的临终医护法律制度。在临终患者自主权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不宜采用要求死亡权;相反,我国应当采用拒绝维生治疗权,因为我国具有建立该模式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
- 孙也龙
- 关键词:安乐死临终关怀
- 台湾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研究——以“病人自主权利法”的通过为契机被引量:24
- 2017年
- 预先医疗指示起源于美国,其法理基础是先前自主权和拒绝维生医疗权,世界各法域都已掀起预先医疗指示的立法潮流。我国台湾地区在2015年底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该制度对原先的预立意愿书制度做出了重要改动,并增加了新的内容。该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预立医疗决定可拒绝的措施,预立医疗决定的执行条件、程序,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责任豁免和专业裁量权。鉴于大陆地区正在推广生前预嘱,对台湾地区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的法学思考就具有重要意义。
- 孙也龙
- 生前预嘱法中的孕妇条款及其法理分析被引量:4
- 2017年
- 通过生前预嘱,妇女可以在有决定能力时预先表达如果将来自己失去决定能力时拒绝生命维持治疗的意愿。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美国多数州的生前预嘱法规定了孕妇排除条款,即生前预嘱在妇女怀孕的全部或部分期间丧失法律效力。但是孕妇排除条款遭到了法学界的激烈批判。近年来,比较法上又出现了孕妇选择权条款,规定妇女有权在生前预嘱中对怀孕状态下是否接受生命维持治疗进行选择。胎儿并不具有作为独立个人的法律地位,其不能凌驾于妇女的拒绝医疗权之上,故胎儿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以妇女是否在生前预嘱中考虑了怀孕状态为界线来衡量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考虑了其在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应属有效,未考虑妇女怀孕状态的生前预嘱则在其怀孕状态下的效力中止。
- 孙也龙
- 关键词:法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