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 作品数:19 被引量:44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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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 2005年
-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见的结算方式。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互不信任,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难题,而且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然而由于信用证欺诈的存在,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被破坏,各国的对外贸易都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制就成为各国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关注焦点和立法重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贯彻执行上,现行立法在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缺陷,仍需不断地改进,笔者在文中提出了一些意见,以供参考。
- 冯源
- 关键词:法律规制信用证欺诈国际经贸不可否认
- 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的制度保障被引量:10
- 2008年
-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即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地价评估机制及加紧建设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机制,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建立农业生产服务机构。三是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即充分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确立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 吴文嫔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 企业并购规则的趋同化分析
-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并购作为一种自发扩张的有效模式被企业广泛运用。但目前的并购规则仍以各国的法律规定为主。并购规则之间的差异以及调控力度的局限,既制约了并购特别是跨国并购的发展,也不能有效地控制并购所可能产生的限制...
- 张瑞萍
- 关键词:跨国并购经济全球化企业并购
- 文献传递
- 我国横向并购实行温和型垄断规制的理论分析
- 我国《反垄断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从先后出台的几个反垄断法草案来看,对企业经济力量集中的规定非常原则,也没有专门针对横向并购的规范。本文认为我国对横向并购应实行温和型垄断规制。横向并购的经济影响是采用温和型垄断规制模式的理...
- 郑翔
- 关键词:企业并购横向并购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垄断规制
- 文献传递
- 《铁路建设条例》的若干理论问题分析
- 起草《铁路建设条例》的过程中,除了对具体法律规定的文字进行表述外,参与研讨的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们对许多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文选择了几个重大问题加以说明,主要包括:①条例的调整范围;②铁路建设相关的行政许可;③铁...
- 郑翔
- 关键词:法学铁路建设
- 文献传递
- 自然垄断产业价格管制法律问题探讨
- 本文介绍了现代经济学对自然垄断的认识,分析了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管制,重点总结了我国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价格管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自然垄断产业价格管制的法律措施做了概述。
- 郑翔
- 关键词:价格管制法律问题自然垄断产业
- 论我国铁路法律制度的完善
- 市场开放是我国铁路发展的趋势,铁路法律制度应该积极促进和适应铁路市场的开放,但现实是铁路市场开放的目标、铁路管理体制的转变、铁路市场开放的具体制度缺少法律保障,现有铁路法律或者形成了对市场开放的障碍,或者不具操作性。为了...
- Zheng Xiang郑翔
- 关键词:铁路运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
- 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探析被引量:2
- 2007年
- 民族自治区域享有自治权、法律的变通权,使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的产生成为必然。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越来越有效地贯彻和实施,随着各自治区域不断开放和经济不断的发展,民族自治区域法律冲突,从产生的种类及数量上必然会越来越多,本文主要对法律冲突的成因及其解决进行探讨。
- 贺旭红
- 关键词:民族自治法律冲突自治权变通权冲突法统一实体法
- 对确立我国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思考被引量:4
- 2009年
- 高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主体资格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具有可诉性。然而,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却遭遇困境。笔者在分析高校行政法律地位的定位及行政主体地位确立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高校行政主体地位规范化确立的可操性建议。
- 南玉霞
- 关键词:高校行政主体
- 铁路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 2008年
- 一、铁路运输合同中收货人法律地位概述
对于铁路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主要是收货人是否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此不仅理论界各执一词,连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尽一致。《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关系人中有收货人,但并未明确其地位如何。整个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条文中,都没有明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究竟包不包括收货人。现在比较主流的看法是收货人和托运人不同一的时候,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主流看法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收货人的利益,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在运输合同中处于特殊地位。”本人也持此种观点,不认为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 王婷婷
- 关键词:运输合同法律地位托运人运输费用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