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
- 作品数:1 被引量:1H指数:1
- 供职机构: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环境噪声污染法律判定问题的探讨被引量:1
- 2014年
-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的立法界定包含"超标"和"扰民"双要件,但是一方面,这一判定将未超过排放标准的大量环境噪声排除在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外,与社会观念和环境法基本原理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声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判断要件,未能体现环境保护的预防性和污染者责任原则。本文重新界定了"环境噪声污染",将"双要件"改为"二选一"的形式,以排除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差异性。同时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要件的判断途径,应建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鉴定机制,理顺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产品噪声标准等各类噪声标准之间的关系,同时规范各类噪声标准的名称与适用范围,确立声环境质量标准在噪声污染法律判定中的基础性地位。
- 陈勇肖爱
-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