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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佳

作品数:18 被引量:65H指数:4
供职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18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16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4篇业主
  • 4篇业主共有
  • 4篇有权
  • 4篇民法
  • 3篇业主共有权
  • 3篇整治
  • 3篇使用权
  • 3篇土地整治
  • 3篇共有权
  • 2篇新增耕地
  • 2篇隐私权
  • 2篇宅基
  • 2篇宅基地
  • 2篇私权
  • 2篇损害赔偿
  • 2篇团体
  • 2篇赔偿
  • 2篇侵权
  • 2篇权利
  • 2篇效力

机构

  • 18篇安徽大学
  • 3篇中国人民大学
  • 1篇安徽广播电视...

作者

  • 18篇尤佳
  • 3篇汪莉
  • 1篇张目强
  • 1篇叶林
  • 1篇李阳
  • 1篇彭婷婷

传媒

  • 3篇安徽广播电视...
  • 2篇山东社会科学
  • 2篇法商研究
  • 2篇安徽大学法律...
  • 1篇安徽大学学报...
  • 1篇学术界
  • 1篇政法论坛
  • 1篇法学家
  • 1篇住宅与房地产
  • 1篇安徽警官职业...
  • 1篇法律科学(西...
  • 1篇河南工业大学...
  • 1篇淮北师范大学...

年份

  • 3篇2024
  • 1篇2022
  • 1篇2017
  • 2篇2015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11
  • 1篇2010
  • 1篇2007
  • 2篇2005
18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决议行为性质和效力的组织法面向
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决议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章节之下,并对其成立作出规定。但决议行为所属的团体组织性质使其法律主体并不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两类,还涉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关于决议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仍存在争议,将其置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下,是否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一致需要进一步论证。决议行为建立在团体自治的法律基础之上,与传统法律行为存在差异,对决议行为制度效力规则的逻辑建构并不能完全依归法律行为制度。从目的解释论的视角看,处理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可分别依决议的团体类别和决议内容的具体面向进行类型化规制。
薛鸿玉尤佳
关键词:法律行为
业主自治协议中专有权限制条款效力探析被引量:7
2012年
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能否对业主专有权进行限制在实践中素有争议。专有权限制条款的存在源于实践的需要,承认其效力有正当性基础。与传统所有权相比,业主专有权具有特殊性,对其施加更多限制并不违背保护业主物权的理念,而业主自治协议则是限制专有权的合理方式。同时,专有权限制条款具有其弊端,有可能损害少数业主的利益,应当借助一定方法对之加以防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做法中合理的成分,允许业主自治协议对专有权进行限制,同时确立效力规则对不当的限制条款进行规制。
尤佳
关键词:限制条款
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认定被引量:2
2005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有权利能力的心理生理健全的自然人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认定比较简单。然而,请求精神损害之救济的主体并非总是具有感知能力或权利能力,如法人、未成年人甚至死者等。法律是否应支持这类主体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在实践中引起了极大争议。故本文从受害人是否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以及感知能力两个方面出发,深入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尤佳
关键词:权利能力感知能力
民法案例教学的合理化运用被引量:1
2022年
民法案例教学因其独特的内容和方式,在培养学生民法思维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教学目标、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上,民法案例教学课程均不同于民法基础课程和其他民法实践课程,需在民法课程体系中单独设立。民法案例教学应做递进式的阶段划分,学生主体性和教师辅助性的教学方式在不同阶段有不同体现。民法案例教学内容应根据教学阶段的推进做精细化设计,重点在于如何引导学生掌握并熟练运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关键是选择适于本科教学的案例分析方法及教学案例。民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较优选择,教学案例在初阶、进阶、高阶中应做不同设计。民法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估可采取多维度手段,在教师、学生之外,也可引入社会评估方法。
尤佳李阳
《民法典》视野下废止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之探析
2024年
根据《民法典》的逻辑,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客体是业主在共有土地中的“应有份”。但业主共有土地是与传统共有财产不同的一种新类型财产,即团体财产。业主土地权利的性质不是共有权而是成员权,因此无所谓传统共有权概念范畴下的“应有份”。这正是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技术难题的法理缘由。加强土地管理、保护业主权益、便于税费分摊及收益分配计算是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的功能目标,但在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其制度功能有其他路径可以实现。应取消业主土地使用权分摊登记,代之以业主共有土地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应进一步明确共有土地范围,划分共有土地类型,并通过不动产编号关联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土地。
尤佳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论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使用权的制度完善被引量:2
2017年
土地整治带来了大量新增耕地,在各地分配新增耕地使用权的不同做法中,存在着违反现行立法规定、侵害土地原权利人权利等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要树立正视农村社会变化、满足土地整治资金需求、尊重农民财产自由的思想,在立法中确立新增耕地使用权主体不变原则、赋予农民集体对于新增耕地的处分权能、确立农民对于集体新增耕地资产的股权制度。
汪莉彭婷婷尤佳
关键词:土地整治新增耕地
精神损害发生场合的认定探析
2005年
本文在对具体权利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分别探讨了侵权场合及违约场合中精神损害的认定。精神损害制度适用领域在不断扩大,从人格权到身份权,再到特定的物权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最终超越侵权领域,承认特定的违约行为下的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制度的适用是有限的,依然集中在与人格利益有密切联系的范围内。
尤佳
关键词: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民法通则》
土地整治中宅基地的退出激励机制——以安徽省为例被引量:31
2015年
在城镇化进程中,宅基地退出并复垦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实践中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对宅基地退出仍持消极态度。当前宅基地退出中缺少对土地发展权的经济补偿,正是宅基地退出难以有效开展的根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异地使用正是复垦宅基地上发展权的异地流转,确立农民及集体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支配权,既为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合法化所需,也是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的有效方式。
汪莉尤佳
关键词:宅基地退出土地发展权
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研究——一种团体主义视角下的法经济学分析进路被引量:3
2013年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中心的相关法律,以共有方式确立了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物权。但是,源于罗马法的共有制度本质为个体主义法律,而业主间在共有权的行使过程中形成的是团体关系。以个体主义为指导而设计的调整业主共有权关系的法律使得业主共有权的行使效率低下。针对业主间的团体关系,立法理念应当从个体主义转向团体主义。效率是团体主义法追求的终极目标,针对业主共有部分具有"区域性公共物品"特质,业主共有权行使主体的业主团体主体化是效率目标下的最优选择。在业主团体主体化的实现过程中,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业主团体的内涵、确立业主团体的主体资格、赋予业主团体以适度强制手段。业主团体的主体化选择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可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
尤佳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个体主义团体主义业主团体
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所有权确认的若干问题探析被引量:5
2015年
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利的重新确认和调整,国土部门在相关文件中确立了土地整治所有权不变原则,但实践中该原则未被很好地遵守。本文研究了对村民小组新增耕地所有权的保护、集体成员全部转户时新增耕地所有权归属、工矿废弃地整治后新增耕地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分析了新增耕地所有权确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尤佳汪莉
关键词:土地整治新增耕地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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