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登科
- 作品数:79 被引量:879H指数:20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历史地理医药卫生更多>>
-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基于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被引量:9
- 2015年
- 合适成年人在场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佳利益。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存在立法目的模糊、合适成年人范围混乱、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导致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刚性不足;合适成年人替代制度模糊,导致其实践运行混乱;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不清,存在对未成年人二次侵害的风险。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于未成年人,理顺合适成年人之间的位阶关系,确立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程序性制裁。
- 谢登科
- 关键词:未成年人程序性制裁
- 论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被引量:32
- 2022年
-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 谢登科
- 关键词:程序选择权
- 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被引量:56
- 2017年
- 电子数据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所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虚拟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鉴真具有重要意义。在电子数据及其原始存储介质的"一体收集"和"单独提取"两种模式下,其鉴真对象存在差异。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包括笔录证据、见证人鉴真、事后鉴定等多种方法,对不同鉴真方法应遵循"强制性适用为主,裁量性适用为辅"原则。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是技术操作规范而不是权利保障规范,违反鉴真规则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属于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对保管链条存有瑕疵的电子数据可进行程序补正,以恢复其证据能力。
- 谢登科
- 关键词:电子数据鉴真非法证据瑕疵证据
- “法治反腐”视域下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之衔接被引量:3
- 2015年
- "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将反腐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法治反腐"模式下党纪与法律的"二元反腐败治理结构"要求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这种衔接首先要求党内反腐规章与国家刑事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其次要求案件移送机制的有效衔接。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独立地做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腐败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具有相应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谢登科
- 关键词:双规讯问案件移送
- 论监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以《监察法》第33条第3款为视角被引量:12
- 2020年
- 监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是监察机关实现自我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也是监察案件中保障实体真实、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途径,它有效契合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监察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监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适用范围扩大化、运行程序职权化、适用阶段全程化和认定标准依附化等四个特点。为了保障监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应当在监察机关内部确立证据收集主体与审查认定主体的相对分离机制,强化法院和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监察证据合法性的外部审查,赋予被调查人在监察环节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
- 谢登科
-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制裁
- 论监察委员会关联案件的管辖模式——以《监察法》第34条为视角被引量:1
- 2022年
-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联案件管辖有“分属管辖”与“合并管辖”两种传统模式。《监察法》第34条及相关监察法规范对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在沿用这两种传统模式的同时,又做出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在“分属管辖”模式下,采用“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办案模式;在“合并管辖”模式下,形成了与检察机关对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的特殊管辖模式。无论是分属管辖还是合并管辖,均突出强调了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中的主导地位,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了保障两种监察管辖模式的有效运行,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克服在权利救济、管辖争议、程序差异、管辖衔接等方面的制度障碍。
- 谢登科赵航
-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机关
- 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兼论《监察法》第33条的理解与适用被引量:48
- 2018年
-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监察证据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将允许在刑事诉讼使用的证据种类从单纯的实物证据扩大至所有种类证据,其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亦将发生变化。此种转变有效契合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法律属性,也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为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了证据基础。但由于《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部分证据收集规则和证据使用规则上的差异,有可能导致相关规范在监察实务运行中失灵,故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相关调查措施宜采用准用性规则进行规定。
- 谢登科
-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 论电子数据收集中的权利保障被引量:44
- 2020年
-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可能承载着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传统基本权利的新形态,也可能承载着数据管理权、数据支配权、数据被遗忘权等智慧社会中的第四代人权。这就会带来电子数据取证中权利干预形态的变化,从而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我国现有制度对电子数据所承载的数据性基本权利及其取证中权利干预的新形态缺乏应有重视,由此可能引发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利保障不足和合宪性危机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基本权利为基点对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作类型化区分,对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合宪性调整,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 谢登科
- 关键词:电子数据基本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论留置措施的证明标准被引量:5
- 2022年
- 证明标准在留置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不仅直接关涉留置措施的事实基础和审批条件,也间接涉及留置措施适用案件类型、必要性等要件的审查认定。《监察法》第2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概括抽象,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裁量权过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留置证明标准的解释和细化,实现了与逮捕证明标准的等同化,有利于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有效衔接。但是,留置在功能定位上因将“羁押型调查措施”混同于“取证型调查措施”而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可分为“立案型留置”与“调查型留置”、“违法型留置”与“犯罪型留置”等不同类型,在“立案型留置”和“违法型留置”中也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风险;留置审批程序的行政化、书面化可能阻碍证明标准的有效实现。有必要在明确留置法律性质、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留置措施及其证明标准予以完善。
- 谢登科
- 关键词:留置证明标准逮捕
- 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被引量:16
- 2021年
- 为解决《新刑诉法解释》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的原始存储介质规则与“去原始存储介质化”的冲突、科学技术规则与“技术鸿沟”的障碍、“真实性转合法性”规则与“数据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适当扩大电子数据取证中无须收集原始存储介质的法定事由,在能够有效保障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情况下,可不必扣押其原始存储介质;将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之中,来辅助法官解决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技术问题;扩大“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在电子数据质证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权利;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违法取证行为,需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整和适用范围,以彰显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独立价值。
- 谢登科
- 关键词:电子数据